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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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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836575 证券简称:绿邦作物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山东绿邦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
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绿邦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绿邦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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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并且
以公司股东会通知中的召开地点为准。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通讯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以现场形式召开的,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董事会会议公告中指定的地点;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建议明确股东身份验
证、录音录像留存方式等事项。会议时间、召开方式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七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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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的,由公司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
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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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
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或者其他召集人。
提案应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股东会应当对具体对提案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在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之前,董事会秘书可向股东、监
事征集议案,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作为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资料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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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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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及表决权
等各项权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
务合伙人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席和列席股东会,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
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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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及决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由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
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应当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如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则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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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每一议案经《公司章程》规定的所需票数通过并经大会主持人
宣布后,即成为股东会决议,未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
不得对已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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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涉及自己
的关联交易的审议,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以及产生的原因向股东会
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但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提出回避。董事会应根据法律、
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
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完成前款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会的通知中
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
关系股东的名单,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
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
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监督。在股东会对关联
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
议监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
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
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情形的,股
东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股东
会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公司保障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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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召集人。监事会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会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召集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和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有权提名的股东应当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候选人名单提交
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各自提名候选人的人数,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
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七章 股东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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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召集人指定专人负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
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五十条 股东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会决议载明的日期,决议未载明日期的,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为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载明的日期,决议未载明日期
的,就任时间为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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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
“以内”
,含本数;
“过”
、
“超过”
、
“低于”
、
“少于”
、
“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山东绿邦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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