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公告编号 :2026-039
证券代码:874747 证券简称:维琪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的公告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通
过现场及电子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
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更新发行方案的议案
我们听取了公司相关人员对《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更新发行方案的议案》内容的汇报,并经充分讨
论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更新的发行方案
考虑了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及未来战略规划,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该等方案
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关于拟变更募投项目的议案
我们听取了公司相关人员对《关于拟变更募投项目的议案》内容的汇报,
并经充分讨论认为:《关于拟变更募投项目的议案》系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变更,在维护公司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及证券市场
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
我们听取了公司相关人员对《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
内容的汇报,并经充分讨论认为:公司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具体事宜,有利于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四、
关于修订公司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
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
我们听取了公司相关人员对《关于修订公司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内容的汇报,
并经充分讨论认为:公司修订了公司及相关主体就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下导
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做出的相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五、
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我们听取了公司相关人员对《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内容的汇报,并经充分讨论认为:公司修订了本次发行上市股票被摊薄即期回
报的填补措施,修订了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为确保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的
相应承诺,上述措施及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
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
我们听取了公司相关人员对《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内容的汇报,
并经充分讨论认为: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证券市场情况,公司修订了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相关主体的承诺和约束措施能够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
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我们听取了公司相关人员对《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内容的汇报,
并经充分讨论认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证券市场情况,公司修订的《关于修
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
利于维持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股价稳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
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我们听取了公司相关人员对《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内容的汇报,
并经充分讨论认为:公司修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
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注重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的长远发展之间的平衡,保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九、
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适用的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
案
我们听取了公司相关人员对《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内容的汇报,并经充分讨论认为:公司修订的《深
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符合公司治理、信
息披露管理以及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
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我们听取了公司相关人员对《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
的议案》内容的汇报,并经充分讨论认为:公司修订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
关制度,符合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管理以及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符合《公
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虎成、方超、马英
2026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