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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5
证券代码:
870781 证券简称:亿林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
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和《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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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可
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股东
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监事会提出辞任,辞任报告中应当就辞任原因
以及需要公司监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监事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监事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补足监事人数,补充监事的任职期限截至该监事的任期结束。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和《公司章程》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二)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
检查公司财务;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五)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
选举监事会主席、副主席;
(十)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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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二)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三)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 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或者被全国股
转系统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时;
(六)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系统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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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节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十三条
任何监事均可在任何时候向监事会主席提出属于监事会职权范
围内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将所收到之议案列入最近一次监事会会议议程,除非监事会主席认为该议案明显不当或不属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在监事会主席认为某监事的议案明显不当或不属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而未将该议案列入会议议程时,监事会主席应在监事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如提案人再次要求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得到一位以上监事的附议时,监事会主席应将该项议案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可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并可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在监事会会议期间,经两名以上的监事提议,会议可对原未列
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在审议某议案时,提案人应对该议案作出说明,并有义务回答
其他监事的提问。
第十七条
任何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均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撤回。提
案人一旦将撤回要求书送达会议主持人,对该议案即不再进行表决。除此情形外,任何议案均应按会议议程的安排交付表决。
第三节
会议的通知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快递、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十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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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期限;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六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举手等方式
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相关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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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以下内容:
(一)
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议程;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信息披露事宜,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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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及修订,经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第三十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
、
“以前”均含本
数,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监事会。
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