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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4
证券代码:872896 证券简称:新威环境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
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和《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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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
、
《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
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
保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
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持股超过 50%的子公司。
(四)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批准,视情况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
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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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七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
业务关系的单位或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三)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产权关系明确;
(五)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
形;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该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
力;
(八)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四章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司财务部
递交董事会办公室以提醒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财务部应当向董事会提交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被担
保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其他承办担保事项部门的核查结果。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上述调查报告与核查结果对被担保人的财务
状况、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进一步审查,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进行充分分析。 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补充资料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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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三)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
的;
(四)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五)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六)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或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七)经营状况已经恶化,商业信誉不良的企业;
(八)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对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担保事项。
(二)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除本条第(一)
(二)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和关联交易情形。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后提出预案,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中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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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0%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五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
责包括:
(一)审查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评估;
(二)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办
公室;
(三)对外提供担保后,及时做好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管理每项担保业务。经办负责
人应及时跟踪、掌握被担保人资金使用情况、被担保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
债变化、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特别是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
公司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前,经办负责人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
债务。 对担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经办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
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门
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同时通报董事长,由董事长报告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
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积极地
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同时报告董事会,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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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
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债务人先行
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擅
自决定履行全部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
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公司
与担保有关的部门及其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
权。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将担保合同复印件及时交公司
财务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
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责任或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
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承担保证责任就擅自承担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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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