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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1
证券代码:
870790 证券简称:蓝色星际 主办券商:华兴证券
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取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工作细则并修订相
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挂牌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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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必须遵守。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
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
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
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定不明确的,以《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为准。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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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
、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
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
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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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应当属
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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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
以充分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
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本公司依据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进行判断和认定,
并依据本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审议及核准权限的规定分别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
表决。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董事会审议的可能的关联
交易信息及资料充分披露给董事会并告知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据本制度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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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十八条 公司如发生如下关联交易事项(对外担保除外)
,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
的交易,且金额超过300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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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一)本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
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
发生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的,分别适用《公司章程》该条各项的规定。
(二)本公司进行前款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公司章程》
各项的规定。
(三)已经按照第十九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规定:
(一)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6、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
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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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背本制度相关规定,有关的董事及股东未予回避的,该关联交易决
议无效,若该关联交易事实上已实施并经司法裁判、仲裁确认应当履行的,则有
关董事及股东应对公司损失负责。
第二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日常关联交易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二)本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及时披露:
1、对于以前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
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
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
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
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3、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
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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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
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
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应当将与关联交易相关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
情况等实行按照相关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
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应予披露的关联交易时,应当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
易时,公司应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第十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时,可免予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本制度的
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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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中与公司股
票挂牌有关的内容自公司股票挂牌之日起实施。
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