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大娱号: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变更
发布时间:
2025-11-20
发布于
四川广安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34196 证券简称:大娱号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大娱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共性调整如下:(1)所有“股东

大会”调整为“股东会”;(2)所有“法律、行政法规”调整为“法律法规”;(3)

所有提及的公司股份的“种类”调整为公司股份的“类别”;(4)“辞职”调整

为“辞任”;(5)所有公司合并、减资、分立、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增加“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6)所有“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为“市场监督管

理局”;(7)所有“半数以上”调整为“过半数”。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

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

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

公告编号:2025-026

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本章程。

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

第六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

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

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财务资助,符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经批准公开发行股份;

(二)按非上市公众公司要求,定向发

行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经批准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告编号:2025-026

(三)经批准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

司现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四)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公

司现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

(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告编号:2025-026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

(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3

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协议方式;

(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

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

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

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

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

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公告编号:2025-026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 者其他 具有股 权性质 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公告编号:2025-026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股东名册置备于董事会办公室,并

由其负责保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公告编号:2025-026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

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

向登记机构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公告编号:2025-026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 管理人 员应当 切实履 行职

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 章 程的规定 ,给公司 造 成损失

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前述规定的情形的,连续 180 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前

公告编号:2025-026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 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

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

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公告编号:2025-026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

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

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

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

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

施,通过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

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

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

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公告编号:2025-026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单笔金额占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担保金额或对外投资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

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单笔金额占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担保金额或对外投资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公告编号:2025-026

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第四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

公告编号:2025-026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

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公司对外担保审

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签订担保合同

或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或怠于行使

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将根据公司遭

受的经济损失大小、视情节轻重等情

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和处

罚。

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公司对外担保审

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签订担保合同

或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或怠于行使

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将根据公司

遭受的经济损失大小、视情节轻重等

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和

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指定

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法律、法规及其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指定的

其他地点。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公告编号:2025-026

他规范性文件还规定应提供网络投票

或其他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均视为

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范性文件还规定应提供网络投票、电

子通信方式或其他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供。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均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会,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 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

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公告编号:2025-026

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公告编号:2025-026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担保金额或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

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告编号:2025-02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

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

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会上的投票权。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

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董事会和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 有偿的 方式征 集股东 投票

权。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 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公告编号:2025-026

财产 或 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 场 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财产或者 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公告编号:2025-026

第九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

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 事 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 关 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

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5-026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和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

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和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

邮件、电子通信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

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

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

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

取私利。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

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

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

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

取私利。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

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除前款规定

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资格, 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

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第九十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除前款规

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资格, 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

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公告编号:2025-026

和第九十三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务和第九十六 条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公告编号:2025-026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公告编号:2025-026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

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 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

所。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等方式直接

通知本人,无法直接通知的以公告方

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依法需要披露

的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

布。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公告编号:2025-026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条第(一)、(二)项情形的,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 程或者 经股东 会决议 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

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告编号:2025-026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二)新增条款内容

以下条款编号为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编号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公告编号:2025-026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虑股

东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公司应当在公司

章程中设置关于终止挂牌中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条款。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

的,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

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

止挂牌的,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

终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公告编号:2025-026

(三)删除条款内容

以下条款编号为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编号

第九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情

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福建大娱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福建大娱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