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72
证券代码:
874193 证券简称:信展通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深圳市信展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2 日,深圳市信展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其他治理制度
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信展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行为,维
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证券法》
”
)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市信展通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
《深圳市信
展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管理工作,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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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泄露、发布、报道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
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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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拟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股份回
购方案作出决议;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五)公司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
顿;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
;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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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由于
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
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员工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
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
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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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
/姓名、所属单位、职务、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
券账户、所在单位
/部门、职务/岗位、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内容、所处 阶
段、途径及方式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规定向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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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
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处分
不影
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
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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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
《证券法》
《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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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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