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益盟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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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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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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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950 证券简称:益盟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益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益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益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益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

《公司章程》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

监事会履行股东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对公司的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以及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公司、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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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

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必要时提出书面建议,以充分行使监

督职能。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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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的决议,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

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四)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根据需要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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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要议题一般应包括:

(一)审核公司年度、中期财务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的分析意见及建议;

(二)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

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讨论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审议对董事、总经理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五)议定对董事会决议的复议建议;

(六)讨论《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事会主席提议、或监事提议,或应总经理的

要求,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经理层提供有关咨询意

见;

(六)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

提出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和其他监事组成。监事应当出席会议。监事

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可书面委托监事会主席或其

他监事代行职权,委托书中应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日期并有委托人签名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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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并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

表决。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表决权。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代为履行职

责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信函、传真、电

子邮件等形式的书面通知。

监事会会议通知时限:监事会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10天通知全体监事;监事

会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根据需要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的,会议通知在会

议召开前3天通知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十八条 会议的议题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监事会主席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总经理提议;

(四)职代会提议;

(五)监事提议,监事会主席决定;

(六)股东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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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它。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会议议题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 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决议内容对外披露前,对会议文件

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监事在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

权。监事的表决可选择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方式。一般事项的表决须经全体监

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下列事项表决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赞成才能通过:

(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以公司名义委托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

(三)组织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和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按顺序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需要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审计人员出席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列席会议的非监事人员对监事会讨论的事

项,可以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监事决策时参考,但对监事会议题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行使权利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信函或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监事签字。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以下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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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和咨询;

(三)对董事、总经理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好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有权查阅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会议的监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的议程;

(四)监事发言的要点;

(五)说明经会议审议并通过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名称(或议题),并分别说明每

一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应当说明和记载的其它事项。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告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必须形成会议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决议或纪要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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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的监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通过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名称(或议题),并分别说明每

一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会议审议的每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均为全票通

过,可合并说明);

(五)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

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益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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