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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5
证券代码:
839218 证券简称:金普医疗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辽宁金普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辽宁金普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金普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
法》
”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辽宁金普医疗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
优先股、公司债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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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股票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
,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
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
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募集的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
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本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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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及相关
业务领域。
第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工作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
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
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
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
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八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财务监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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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辽宁金普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