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常电股份: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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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9694 证券简称:常电股份 主办券商:华鑫证券
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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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5
第一节 通知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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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公告 ..................................................................................................................... 36
第十章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 36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0
第十三章 附则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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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29
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
法注册。
第三条 公司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常州市新北区新科路9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27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公司执行事务
的董事。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
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四条 若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以下解决方式处理:
(一)自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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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29
(二)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三)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
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
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
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回
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响应客户需求,推动社会进步。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远传水表、智能集中式电能计量系统、
单项电子式智能电能表、三相四线电子式智能电能表制造(以上均按制造计量器
具许可证所列项目生产)
。敏感元件及传感器、水资源专用机械、环境保护专用
设备、IC智能卡及设备、节能控制管理设备的研发与制造;能耗监测管理系统应
用软件开发、电能计量系统应用软件开发、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电器机械及器材、
水处理设备、交电、建筑材料、计算机软件、电子产品的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楼宇智能化设备的安装及
销售;IC智能卡及设备的研发与制造;节能控制管理设备的研发与制造;节能工
程设计安装;信息技术服务;代收托管范围内房屋水电费;环保工程施工;市政
设施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
止企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测绘服务;建设工程勘察;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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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均为普通股。公司申请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股份,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公司股本总额为2327万股,各发起人以常州新区常工电子计算机有限公司净
资产值作为出资投入公司,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
姓名
认购股份(万股)
出资方式
占股份
总额比
例(%)
出资时间
1
李新宏
1299.53
净资产折股
64.94
2016 年 2 月 19
日
2
姚荣
160.17
净资产折股
8.00
2016 年 2 月 19
日
3
栾伟
140
净资产折股
7.00
2016 年 2 月 19
日
4
胡隆玉
140
净资产折股
7.00
2016 年 2 月 19
日
5
薛敏
20
净资产折股
1.00
2016 年 2 月 19
日
6
胡夺立
17
净资产折股
0.85
2016 年 2 月 19
日
7
杨鹏
15
净资产折股
0.75
2016 年 2 月 19
日
8
章永根
13
净资产折股
0.65
2016 年 2 月 19
日
9
杨和文
13
净资产折股
0.65
2016 年 2 月 19
日
10
李云
13
净资产折股
0.65
2016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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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黄小明
12
净资产折股
0.60
2016 年 2 月 19
日
12
胡刘兵
12
净资产折股
0.60
2016 年 2 月 19
日
13
杨木伟
10
净资产折股
0.50
2016 年 2 月 19
日
14
孙湘明
10
净资产折股
0.50
2016 年 2 月 19
日
15
杨健
10
净资产折股
0.50
2016 年 2 月 19
日
16
徐静芝
10
净资产折股
0.50
2016 年 2 月 19
日
17
李宏
10
净资产折股
0.50
2016 年 2 月 19
日
18
李成
6
净资产折股
0.30
2016 年 2 月 19
日
19
魏松跃
6
净资产折股
0.30
2016 年 2 月 19
日
20
倪顺峰
6
净资产折股
0.30
2016 年 2 月 19
日
21
蒋懿
6
净资产折股
0.30
2016 年 2 月 19
日
22
冉莹莹
6
净资产折股
0.30
2016 年 2 月 19
日
23
季慧
5
净资产折股
0.25
2016 年 2 月 19
日
24
彭海洋
5
净资产折股
0.25
2016 年 2 月 19
日
25
邵岚
5
净资产折股
0.25
2016 年 2 月 19
日
26
石春泉
5
净资产折股
0.25
2016 年 2 月 19
日
27
石德凤
5
净资产折股
0.25
2016 年 2 月 19
日
28
李钢
5
净资产折股
0.25
2016 年 2 月 19
日
29
许东
5
净资产折股
0.25
2016 年 2 月 19
日
30
项宝靖
4
净资产折股
0.20
2016 年 2 月 19
日
31
郦辉
3
净资产折股
0.15
2016 年 2 月 19
日
32
宋利强
3
净资产折股
0.15
2016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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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李庚
3
净资产折股
0.15
2016 年 2 月 19
日
34
蒋其新
3
净资产折股
0.15
2016 年 2 月 19
日
35
贺方
3
净资产折股
0.15
2016 年 2 月 19
日
36
张瑞兴
3
净资产折股
0.15
2016 年 2 月 19
日
37
袁中军
2
净资产折股
0.10
2016 年 2 月 19
日
38
凌峥
2
净资产折股
0.10
2016 年 2 月 19
日
39
孔洁敏
1.3
净资产折股
0.06
2016 年 2 月 19
日
40
王大勇
1
净资产折股
0.05
2016 年 2 月 19
日
41
徐汧
1
净资产折股
0.05
2016 年 2 月 19
日
42
汤洪洪
1
净资产折股
0.05
2016 年 2 月 19
日
43
易强
1
净资产折股
0.05
2016 年 2 月 19
日
合计
2001
100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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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 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购的本公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
户。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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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票上市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工商登记机构或股票登记存管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股东名册由董事会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应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
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股
东名册中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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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法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八)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向
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
(九)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十)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十一)法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六)项所述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
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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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股份转让后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六)维护公司利益和信誉,支持公司的合法经营;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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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及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转移的,应遵循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同一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成交金额(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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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总资产30%的资产置换;
(十八)审议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总资产30%的对外投资;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重大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
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公司为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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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29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召集
人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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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29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挂牌公司董事会、董
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召集人不得修改 或者增
加新的提案,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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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29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
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工作经历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股
东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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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29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载明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或律师见证。经公证或律师见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签到表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签到表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股东资格验证和登记工作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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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29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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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书面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资产总额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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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的
投票权。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
的除外;股东会决议的书面通知或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
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
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会的所
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决前,
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公司全体股东均与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全体股东不予回避,
股东会照常进行,但所审议的事项应经全部股东审议通过。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作适当陈
述,但不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
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三
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通过,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做出决议时,参与认购新股的股东无须
回避,可以进行投票表决。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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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候选董
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然后提交股东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出任
的监事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推荐董事候选
人或向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
定。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按提案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
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
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二名股东和一名监事代
表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二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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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通告,通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书面通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
之日。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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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每届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通过选举董事议案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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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及时披露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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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前,原董事会秘书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秘书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董事会秘书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该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的补选。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以及任期结束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限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〇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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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股东会议事规则》
、
《董
事会议事规则》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
《承诺管理
制度》等,所有的制度均应满足《公司法》或相关的法令法规和本《章程》之条
款的规定,凡与之相驳的以《公司法》或相关的法令法规和本《章程》条款为准,
所有基本制度的修改和审批要明确权限和解释权限;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
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讨论、评估,并形成
书面决议;
(十七)参与公司战略目标的制订,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八)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就公司治理机制是否合理、有效以及是否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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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等方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并形成书面决
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对出售和收购资产、资产置换、银行借款、对外
投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查和决策权限如下: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董事会具有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收购和出售资产的权限;
(二)资产置换:董事会具有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总资产30%的资产置换的权限;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董事会具有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40%的对外投资的权限;
(四)银行借款:在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限度内,根据生产经营需
要,董事会可以决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新增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额30%的银行借款;
(五)资产抵押: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公司向银行借款,董事会权限依据前
款银行借款权限规定,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对外担保,董事会权限依据下述对外
担保规定;
(六)对外担保:公司拟实施的对外担保行为(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
外担保除外)
;
(七)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除外)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
,由董事会决
定。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上述重大事项超过本条规定的董事会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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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控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形式或者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以专人
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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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
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
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邮寄、传真、视
频、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公司负责人。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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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职责包括汇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信 息,根据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等。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
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
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
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一条第(四)~(六)项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
合资经营、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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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
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职工代表监事辞
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方之一时,或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时,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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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公司发生监事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职工代表监事辞
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公司应该在2个月内完成监
事的补选。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
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股东代表
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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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提前10日将会议通知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收到提议后2日内召集会议。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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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股东及有关
机构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季度向董事报告财务会计情况。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
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条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形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根
据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充分考虑股东利益,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秉承积极的股利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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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经审计该年度净利润和可供分配
利润均为正数,在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
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可分配利润的比例必须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
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如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45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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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方式送出;
(三) 以邮寄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
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
电子邮件、电话或口头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
电子邮件、电话或口头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在公司向被送
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码成功地发送传真的情况下,以传真发出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该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信箱的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信息。公司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
第十章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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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
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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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一百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公司负责人,在全
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
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
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公司章程指定的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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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29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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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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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过半数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
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
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
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二)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 人”,是指通过持股、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
“以内”
、
“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
、
“以外”、
“低于”
、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
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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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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