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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6-003
证券代码:
874761 证券简称:欧琳科技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宁波欧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与投资人签署特殊条款补充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1、与深圳市达晨创鸿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创
鸿”)
、 东莞市达晨创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达晨创景”)
及深圳市财智创赢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达晨创赢”)签
署补充协议情况
2021 年 4 月 17 日,达晨创鸿、达晨创景及达晨创赢同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
徐剑光、标的公司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宁波欧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欧琳科技”或“标的公司”
)
、核心股东宁波欧琳富浩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欧琳富浩”)
、转让方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琳
厨具”)和浙江欧琳生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琳生活”)签署了《关
于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
《股权转让协议》
”)
,同
日,前述《股权转让协议》各方签署了《关于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
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一)
》
”
),约定达晨创鸿、达晨创景、
达晨创赢享有知情权、工作访问权、特别情形下的审计权、股权回购与领售权、
优先受让权与随售权、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清算优先权、上市持续运营等特
殊权利条款。
2024 年 10 月 8 日,达晨创鸿、达晨创景及达晨创赢与徐剑光、欧琳科技、
公告编号:
2026-003
欧琳富浩、欧琳厨具、欧琳生活签订了《关于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
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二)
》”
)
,《补充协议(二)
》于
签署之日确认《补充协议(一)
》中第 2.10 条“工作访问权”
、第 2.11 条“特别
情形下的审计权“、第 6.2 条“优先认购权”
、第 6.4 条“反稀释权”
、第 8.4 条
“清算优先权”
、第 9.12 条“上市持续运营”等特殊权利条款终止执行且自始无
效。
2024 年 12 月 25 日,达晨创鸿、达晨创景及达晨创赢与徐剑光、欧琳科技、
欧琳富浩、欧琳厨具、欧琳生活签订了《关于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
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三)
》”
)
,《补充协议(三)
》于
签署之日确认将股权回购触发条件中约定的公司上市时间变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
2025 年 2 月 7 日,达晨创鸿、达晨创景及达晨创赢与徐剑光、欧琳科技、
欧琳富浩、欧琳厨具、欧琳生活签订了《关于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
协议之补充协议(四)
》(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四)
》”
)
,《补充协议(四)
》于
签署之日确认《补充协议(一)
》中第 3.5 条“未履行或未完整履行”
、第 5.1 条
“股权转让限制”
、第 5.4 条“优先受让权与随售权”
、第 5.5 条“随售权的行
使”
、第 5.7 条“投资方权益转让”
、第 9.13 条“暂停上市或退市”等特殊权利
条款不可撤销地且无条件地终止执行。同时,
《补充协议(四)
》还确认股权回购
触发条件中约定的公司上市时间变更为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
2、与高炎康签署补充协议情况
2021 年 5 月 11 日,高炎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剑光、标的公司宁波欧琳实
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宁波欧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琳科技”或“标
的公司”
)
、核心股东宁波欧琳富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琳富浩”)
、
转让方浙江欧琳生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琳生活”)签署了《关于
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
《股权转让协议》
”
)
,同日,
前述《股权转让协议》各方签署了《关于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公告编号:
2026-003
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一)
》
”)
,约定达晨创鸿、达晨创景、达晨
创赢享有知情权、股权回购与领售权、优先受让权与随售权、优先认购权、反稀
释权、清算优先权、上市持续运营等特殊权利条款。
2024 年 11 月 7 日,高炎康与徐剑光、欧琳科技、欧琳富浩、欧琳生活签订
了《关于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
(以下简称“
《补
充协议(二)
》
”
)
,
《补充协议(二)
》于签署之日确认《补充协议(一)
》中第 6.2
条“优先认购权”
、第 6.4 条“反稀释权”
、第 8.4 条“清算优先权”
、第 9.12 条
“上市持续运营”等特殊权利条款均无条件终止执行,且应视为自始无效。
2024 年 12 月 18 日,高炎康与徐剑光、欧琳科技、欧琳富浩、欧琳生活签
订了《关于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
(以下简称
“
《补充协议(三)
》
”)
,《补充协议(三)》于签署之日确认将股权回购触发条件
中约定的公司上市申报时间变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
2025 年 2 月 7 日,高炎康与徐剑光、欧琳科技、欧琳富浩、欧琳生活签订
了《关于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四)
》
(以下简称“
《补
充协议(四)
》
”
)
,
《补充协议(四)
》于签署之日确认《补充协议(一)
》中第 5.1
条“股权转让限制”
、第 5.4 条“优先受让权与随售权”
、第 5.5 条“随售权的行
使”
、第 5.7 条“投资方权益转让”
、第 8.3 条“清算责任”
、第 9.13 条“暂停上
市或退市”等特殊权利条款不可撤销地且无条件地终止执行。同时,《补充协议
(四)
》还确认股权回购触发条件中约定的公司上市时间变更为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
3、与宁波富欧昌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富欧昌琳”)
签署补充协议情况
2023 年 8 月 30 日,富欧昌琳与转让方德华兔宝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目标
公司宁波欧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琳科技”)签署了《宁波欧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
《股权转让协议》
”
)
,同日,富欧昌琳、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徐剑光、欧琳科技、及控股股东宁波欧琳富浩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欧琳富浩”) 签署了《宁波欧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
公告编号:
2026-003
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一)
》
”
)
,约定欧琳富浩享有股权回购权、
随售权、反稀释权、知情权及监督权等特殊权利条款。
2024 年 11 月 30 日,富欧昌琳与徐剑光、欧琳科技、欧琳富浩签署了《宁
波欧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
(以下简称“
《补充协
议(二)
》
”
)
,
《补充协议(二)
》于签署之日确认将股权回购触发条件中约定的 IPO
申报完成时间变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含)
。
《补充协议(二)
》同时还确认
《补充协议(一)》
”
)中约定约定的第二条“反稀释权”
、第三条“随售权”、第
四条“知情权及监督权”及第五条“其他”之第一款及第三款自《补充协议(二)
》
签署之日起,不可撤销地终止,自始无效且。
4、与宁波汉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汉拓”)签署补充协议
情况
2021 年 1 月 13 日,宁波汉拓与转让方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欧琳厨具”)及标的公司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宁波欧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琳科技”或“标的公司”
)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同
日,宁波汉拓与欧琳厨具签署了《关于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补
充协议》
(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一)
》
”
)
,约定宁波汉拓享有股权回购权。
2024 年 11 月 26 日,宁波汉拓与欧琳厨具及欧琳科技签署了《关于宁波欧
琳实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
(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二)
》
”
)
,
《补充协议(二)
》于签署之日确认将股权回购触发条件中约定的完成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时间变更为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上市时间变更
为截止 2026 年 12 月 31 日。
5、与徐众签署补充协议情况
2021 年 1 月 13 日,徐众与转让方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琳
厨具”)及标的公司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宁波欧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欧琳科技”或“标的公司”
)签署了《关于“宁波欧琳实业有限
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
《股权转让协议》”
)
,同日,徐众与欧琳厨
具签署了《
“关于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
公告编号:
2026-003
“
《补充协议(一)
》
”
)
,约定徐众享有股权回购权。
2024 年 11 月 26 日,徐众与欧琳厨具及欧琳科技签署了《关于宁波欧琳实
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
(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二)
》
”
)
,
《补充协议(二)
》于签署之日确认将股权回购触发条件中约定的完成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时间变更为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上市时间变更
为截止 2026 年 12 月 31 日。
6、与杭雪莹签署补充协议情况
2022 年 5 月 30 日,杭雪莹与实际控制人徐剑光、标的公司宁波欧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琳科技”
)及转让方核心股东宁波欧琳富浩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琳富浩”
)签署了《关于宁波欧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权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
《股权转让协议》”
)
,同日,杭雪莹与徐剑光及欧琳
富浩签署了《
“关于宁波欧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以
下简称“
《补充协议(一)
》
”
)
,约定杭雪莹享有股权回购权。
2024 年 11 月 26 日,杭雪莹与徐剑光、欧琳富浩及欧琳科技签署了《关于
宁波欧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以下简称“
《补充
协议(二)
》
”
)
,
《补充协议(二)
》于签署之日确认将股权回购触发条件中约定的
公司上市时间变更为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
7、与俞后法签署补充协议情况
2022 年 6 月 15 日,俞后法与实际控制人徐剑光、标的公司宁波欧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琳科技”
)及转让方核心股东宁波欧琳富浩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琳富浩”
)签署了《关于宁波欧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权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
《股权转让协议》”
)
,同日,俞后法与徐剑光及欧琳
富浩签署了《
“关于宁波欧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以
下简称“
《补充协议(一)
》
”
)
,约定俞后法享有股权回购权。
2024 年 11 月 26 日,俞后法与徐剑光、欧琳富浩及欧琳科技签署了《关于
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
(以下简称“
《补充协
议(二)
》
”
)
,
《补充协议(二)
》于签署之日确认将股权回购触发条件中约定的公
公告编号:
2026-003
司上市时间变更为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后,前述协议各方决定分别签署《关于
宁波欧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
(以下简称《补充
协议(三)
》
,投资人为富欧昌琳)
、
《关于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三)
》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
》
,投资人为宁波汉拓、徐众、杭
雪莹、俞后法)和《关于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五)
》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五)
》
,投资人为达晨创鸿、达晨创景、达晨创赢、高炎
康)
,对股权回购触发条件中约定的公司上市时间和 IPO 申报完成时间进行了调
整。
二、本次补充协议的主要修订内容
新签署的《补充协议(三)
》和《补充协议(五)
》
,主要修订调整如下:
投资人
原股权回购触发条件
修订后的股权回购触发条件
富欧昌琳
欧琳科技应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完成 IPO 申报。
欧琳科技应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完成 IPO。
达晨创鸿、达
晨创景、达晨
创赢
标的公司未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
投资方合理判断标的公司已无
法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合 格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标的公司未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
投资方合理判断标的公司已无
法于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
成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
高炎康
标的公司未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申报;
投资方合理判断标的公司已无
法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
标的公司未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
投资方合理判断标的公司已无
法于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
成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
公告编号:
2026-003
宁波汉拓、徐
众
(1)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未能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申报;
(2)截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未能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
截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未能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
杭雪莹、俞后
法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标的
公司未能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申报。
截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标
的公司未能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
三、本次补充协议的合规性
1、变更后的特殊投资条款不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
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定的禁止性条款,且有利于保持公司控制权稳
定。
2、变更后的条款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保障公司经
营稳定性。
3、本次补充协议的变更经原协议签署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
4、变更后的条款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对公司的影响
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完善公司的
治理机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未作为特
殊投资条款的义务或责任承担主体,新《补充协议(三)
》和《补充协议(五)
》
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使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
稳定经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公告编号:
2026-003
1、
《关于宁波欧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
;
2、
《关于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
;
3、
《关于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五)
》
。
宁波欧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