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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0
证券代码:873481 证券简称:相城检测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市相城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苏州市相城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2025 年 11 月 14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市相城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市相城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苏州市相城检测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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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
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
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
积。公司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盈余公积转为公
司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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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
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分红方式。
(二)利润分配周期
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或
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等特殊情形除外。如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发放现金股利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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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当年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2.发放现金股利的比例
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可
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
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
配方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
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
第八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
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回复关心的问题。
第九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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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或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并作为公
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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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有权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股
东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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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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