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飞田科技: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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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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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1
证券代码:430427 证券简称:飞田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飞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原章程中所有“通讯”
“网络”方式
全部修订为
“电子通信”方式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飞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
、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上
海飞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
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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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
实施股权激励而实施的定向增发);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
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
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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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收购其股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一)、(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通过。因章程
第二十一条第(三)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一)、(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通过。因章程
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通过。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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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公
司将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
,由董事会负
责管理。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公司将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
由董事会负责管理。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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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1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
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
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
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如果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
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
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
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
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
措施;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
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
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
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
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如果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
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
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
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
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
措施;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
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二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及法律规
定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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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销。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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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
司实施滥用法人地位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各公
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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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单独或一个会
计年度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事
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单独或一个会
计年度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事
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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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
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的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会
决定的担保。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12个月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会
决定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
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
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应当提供反担保。
违反本章程中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
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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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1
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对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法定最低人数 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 1/3 时;
( 三 )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法定最低人数3人或者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认为需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认为需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并
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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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1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
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
当日。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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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定,不得变更。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
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定,不得变更。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五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第五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召集人
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机构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
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执行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机构股东加盖公章或
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证
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机构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
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执行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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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机构股东
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六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
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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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单独或一个会计年度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
(五)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六)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股票在境内、外证券
交易场所挂牌上市;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单独或一个会计年度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
(五)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六)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股票在境内、外证券
交易场所挂牌上市;
(九)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撤回
终止挂牌;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
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
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
第七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
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
公司董事会、持有1%以上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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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的决
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对涉及自己的关
联交易可参加讨论,并可就交易产生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是否公允等事
宜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对有
关关联事项进行决议时,视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事
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 2 名非关联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会的决
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
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
请关联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
会召开前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
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
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
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
;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
对申请做出决议。
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对涉及自己的关联
交易可参加讨论,并可就交易产生原因
、交易基本情况、是否公允等事宜解释
和说明。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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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
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规定的
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1个月内离职。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
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
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
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
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
格证明。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
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
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
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
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
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
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
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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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
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
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九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 3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 从就任之日 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董
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
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
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第九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第九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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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
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
第九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不得通过辞
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董事的辞职报告不能生
效,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辞职导
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公司应
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九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不得通过辞
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董事的辞职报告不能生
效,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书
面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生效,公司
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
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九十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第九十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
商业、技术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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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
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
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
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
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
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
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
情况的说明、主持人及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
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
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股东代表监事由
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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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
事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
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
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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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1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取得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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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最低限额。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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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少
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与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冲突的部分,按法
律、行政法律的规定执行。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现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
对《上海飞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上海飞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上海飞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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