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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05
证券代码:430051 证券简称:九 恒 星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北京九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九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九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活
动,规范公司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九恒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
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
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
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6-005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
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
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
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
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
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
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根据对外投资额度确定由公司决策机构的审批权限。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三)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对外投资,由总裁办公会审议。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投资行为,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经累积计
算的发生额超过上述权限,应当根据本制度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已经按照相关条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积计算范围。
第三章 执行控制
公告编号:2026-005
第六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
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
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
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七条 在投资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
到位时间)
、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
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
方案。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
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务
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
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
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章 投资处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回、
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被投
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
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各
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
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
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
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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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
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
,含本数;
“超过 ”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九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