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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0
证券代码:832509 证券简称:华光胶囊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华光胶囊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
法》
、
《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
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
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应充分调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对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原则上
不予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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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五条 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权限为:
除第四条规定需要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外,其他担保董事会应当报股东
会批准。
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董事会对关联方的担保事项作决议时,需回避的董事超过全体董事的 1/3
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等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议,由股东会对该笔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第六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
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担保的日常管理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并及时通报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踪被担保企业的
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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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
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四)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
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
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五)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
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八条 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
保合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决策机构或人员、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由
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1、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
损失的;
2、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致使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经
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风险,查明原因,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
“以下”
,都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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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光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