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万吉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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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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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

838104 证券简称:万吉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无锡万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无锡万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25 年 10 月 16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万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锡万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

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 有关各方遵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无 锡万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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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

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 益。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

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 投资者关心

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 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

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

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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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

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 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

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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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电话咨询;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的

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

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

须 第 一 时 间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 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

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

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 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

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

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通过电话、电子邮件、 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

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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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行业协会

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

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

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五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

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

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

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

宣传。

第十八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

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

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争取与其它挂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

合作平台。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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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 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报告。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无锡万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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