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皇裕精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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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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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1
证券代码:873464 证券简称:皇裕精密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皇裕精密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订和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皇裕精密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皇裕精密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
信用与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皇裕精密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
章程》
”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
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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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
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
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可以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做出的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管理
第十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
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
力。公司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破产等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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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
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担保申请人必须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资信情况;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企业财务报表;
(三)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五)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如有)
;
(六)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
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
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五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
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可由公司审计部
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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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对象的经
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
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
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和本制度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
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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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需要经过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需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与订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保证合同适用)
;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
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
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
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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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
第二十六条 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
改担保合同的范围、责任和期限时,有关责任人应按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
限报批,同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就变更内容进行审查。经批准后重新订立担保合同
的,原合同作废。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当发生担保合
同签订、修改、展期、终止、垫款、收回垫付款等情况时,责任人应及时通报审
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责任人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
理担保登记。
第四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校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
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债务偿还、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更
、
以及商业信誉的变化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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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第三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
,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
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
,责任人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予启动反担保追偿程
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
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
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五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
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
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比例承担
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
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责任人必须及时、积极地向
被担保人追偿。
第四十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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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
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应当披露截至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十三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
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公司经办担保事项的调查、审批、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信
息披露等有关责任的单位、部门或人员为担保事项的责任人。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
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责任人员违反法律和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或怠于行
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赍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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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有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都含本数;
“低于”
“超过”不含本
数。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
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生效后,原《对外担保制度》废止。
皇裕精密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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