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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73301 证券简称:骏峰科技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湖北骏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1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目前已由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已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湖北志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湖北骏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告编号:2025-031
2018 年 9 月 19 日,原告志祥公司(承包人)与被告骏峰公司(发包人)签
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由原告志祥公司承建被告骏峰公司综合楼,工程
最终造价以竣工结算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志祥公司承接了该工程进行了施工。
2020 年 11 月 26 日,案涉骏峰公司综合楼施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2023 年 6 月
17 日,原告志祥公司与被告骏峰公司对案涉工程款进行结算,确认案涉工程价
款合计为 12693749.14 元。同日,原告志祥公司(乙方)与被告骏峰公司(甲方)
签订《还款协议书》
,内容为:
“ . . . . . . 由乙方施工的骏峰公司综合楼工程已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通过竣工验收,2023 年 6 月 17 日,甲乙双方对竣工结算价款
达成一致意见,已办理竣工结算单确认最终合同价款为 12693749.14 元,经双方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甲方于 2023 年 6 月 17 日前已支付乙方工程款 7377832.5 元,
甲方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前分期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 5315916.64 元,具体支付
时间为自 2023 年 6 月 17 日起每季度支付乙方 1328979.16 元,若逾期未还,甲
方自愿按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承担利息.
.
.
.
.
.
”该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骏峰公
司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向原告志祥公司支付工程款 100000 元。为下欠工程款,
原告诉至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5215916.6 元及利息(自 2024 年 6
月 17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付利息
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
2、请求判决原告对其承建的骏峰公司综合楼的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
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请求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实际开支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被告湖北骏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
告湖北志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5215916.6 元及利息(以 5315916.6 元
为基数,自 2024 年 6 月 17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2 倍计算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止,以 5215916.6 元为基数,
公告编号:2025-031
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的 2 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湖北志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被告湖北骏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综合楼工程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 5216367.93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湖北志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执行情况
本案件目前已由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行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积极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鄂 1321 民初 4744 号》
湖北骏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