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创烽股份:创烽供应链管理(河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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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870250 证券简称:创烽股份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创烽供应链管理(河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11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创烽供应链管理(河北)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创烽供应链管理(河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

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

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创烽供应链管理(河北)股份有限公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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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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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应由股东会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 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 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的交易。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

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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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

具体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根据需要,公司还可以提供其

他通讯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参加股东会的,

即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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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相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并由董

事长或由董 事长委托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亦未委托其它董事主持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

主持;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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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第四章 股东会通知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书面、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书面、公告方式通

知公司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包括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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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五条 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变更股东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

变更股权登记日。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提案

第十六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

围和股东 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召集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规

定对提案进行审查;召集人决定将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将议案列入股东会

通知;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

定对提案进行审查。召集人决定将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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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

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由

监事会提出选任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监事会向股东

会提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

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会会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 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登记。股

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

(二)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单位营业执照或 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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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 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如果不予注明,视为股东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其表决视为该

股东的表决。

第二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由董事长或由董事长委托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亦未委托其它董事主持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依法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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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

应当对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八章 股东会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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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需由股东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六)需由股东会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九)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

的除外;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

回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应主动回避。出席会议股东、无

关联关系董事及监事均有权要求会议主持人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

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因关联股东回 避导致关联交易议案无法表决,则该议

案不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召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股东会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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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 交易,则股东会召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

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完成前款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会的通

知中对 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照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

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至少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

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 验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验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验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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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及时作出决议并公告,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提案未获通过,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

别提示。

第五十条 对同一事项,股东会作出不同决议,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

提示;无论是否提示,均按后者取代前者的原则,以最新者为准。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就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章 股东会记录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四)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五)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六)每一表决事项表决结果;

(七)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八)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九)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由董 事会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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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

达到”,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过”、“低于”、“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

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当《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

改后,本规 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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