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报告]安华生物: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发布时间:
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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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荐山东安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下发的《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以下简称“
《挂牌规则》
”
)的有关规定,山东安
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华生物”或“公司”)就其股票在全国股转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批准,并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主办券商”)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
议书》
。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
务指引》
(以下简称“
《推荐挂牌业务指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
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以下简称《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要求,民生
证券对安华生物的历史沿革、业务及技术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进行了调查和
评估,对安华生物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宜出具本报告。
一、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主办券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公司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主办券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不存在持有安华生物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主办券商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安华生物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不存在持有民生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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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办券商的项目组成员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权益,以及在公司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民生证券项目组成员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不
存在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主办券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民生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
安华生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
况。
(五)主办券商与公司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民生证券与安华生物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二、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情况
民生证券推荐安华生物挂牌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
)按照《尽职调查
工作指引》
、
《挂牌推荐业务指引》,于
2024 年 6 月进入安华生物开展尽职调查工
作,在此期间,项目组严格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对安华生
物的业务与技术、公司治理、财务、合法合规等事项进行了全面调查。
项目组访谈了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等
在内的管理层及员工,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会议记录、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纳税凭证、重大业务合同等文件,调查公司的内
控制度、财务风险、会计政策稳健性、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事项。
在前述尽职调查工作基础上,民生证券出具了《关于山东安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尽职调查报告》
。
三、主办券商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项目组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向投行业务管理及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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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质控部
”)提交安华生物股票拟在全国股转系统转让并挂牌项目的立项申请。
业管及质控部对立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项目组对审核
意见进行了书面回复。
2024 年 7 月 17 日,业管及质控部组织召开安华生物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
牌项目的立项审核委员会会议,对正式立项申请进行审核。
经参会的立项委员会成员一致表决同意:安华生物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
挂牌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同意安华生物推荐挂牌项目立项。
(二)质量控制程序及质量控制意见
项目执行过程中,业管及质控部对项目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
和管理,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2024 年 9 月 26 日,业管及质控部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委派专人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至 18 日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后业管及质控部
向项目组出具了质控现场核查报告,项目组对现场核查报告中的意见进行了书面
回复。
业管及质控部、内核办公室、合规专员、风险管理总部相关人员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对安华生物挂牌项目进行了问核。
业管及质控部在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通过后,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
告,与问核情况记录一并提交内核办公室申请内核。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内核办公室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报内核委员会审议前,对项目进行
了内核初审,经初审认为符合内核会议召开条件。
内核委员会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召开了内核委员会会议,对安华生物拟申
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文件进行了审核。出席本项目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会成
员共七人,成员包括:王国仁、马腾、肖兵、邢文彬、杨婷婷、邓肇隆、陈鹏。
上述内核委员会成员不存在担任项目组成员的情形;不存在内核委员本人及其配
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
任职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经过严格审查和集体讨论,内核委员会以
7 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安华生物本次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文件,认为安华生物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项目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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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了民生证券的内控审核流程,其本次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
意该项目申报。
内核委员会成员认为安华生物符合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挂牌条件,同意推荐
安华生物股票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四、公司符合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一)申请挂牌公司符合公开转让条件
公司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公众公司办法》
”
)
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具体如下:
1、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并依法就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公司已
召开股东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决议。公司
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
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因此,公司符合
《公众公司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2、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豁免
注册,由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审核的情形,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相
关规定。
3、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条的规
定。
4、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已聘请民生证券作为主办券商推荐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民生证券担任
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将履行持续督导义
务,督促公司诚实守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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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挂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1、主体资格方面
(
1)公司依法设立,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且存续满两年
安华生物前身为滨州安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7 月 15
日,于
2014 年 12 月 20 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全体股东作为发起
人,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15
年
2 月 15 日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
及审计、评估、验资手续,系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股本总额不
高于公司净资产,不存在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形,股份公司设立的程
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合法合规。
公司设立时间已满两年;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注册资本
7,630.51 万元,
共有
24 名股东,注册资本均已实缴,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综上,公司符合“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且存续满
两年”的条件。
(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物活性物、原料药、功能性护肤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为透明质酸钠原料。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主
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4 月,主营业务收入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81%、98.59%和 98.55%,公司主营业务明确,
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
(
1)存在依据《公司法》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
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2)公司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或情
况,且相关事项或情况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3)存在其他
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综上,安华生物符合“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
(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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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章程必备条款》制定了《公司章程》,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机制。此外,公司还通过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内部治理细则,进一步强化了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
操作性。
公司董事会由
5 人组成,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监事 1 名。股东大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
作为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对财务进行检查、对董事及
高管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目前公司设董事长一名、总经理一名、财务
负责人一名、副总经理三名以及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一名。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均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运作较为规
范,会议记录、决议齐备。公司重要决策的制定能够遵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议
事规则规定,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均能按照要求出席参
加相关会议,并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报告期内,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被判处刑罚或行政处罚、被立案侦查或被立案
调查、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未消除等情形。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的情形。
因此,安华生物符合“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要求。
(
4)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经核查,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
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况。公司股权明
确、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
的重大权属纠纷,公司股份均登记在股东名下,且登记在各股东名下的股份均属
各股东合法实际拥有,不存在信托持股、股份代持等情形,各股东所持股份未设
置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所持股份无被冻结或被保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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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增资行为均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议和外部
审批程序,历次股权转让、增资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
证券且仍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
综上,安华生物符合“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要
求。
(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民生证券与安华生物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安华生物聘请
民生证券担任其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负责推荐其股票进入全国
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并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安华生物符合“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的要求。
2、业务与经营方面
(
1)公司业务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与销售透明质酸钠原料及其衍生物,不属于被法
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不属于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
明确禁止或淘汰的业务。
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不存在资金、资产或其他
资源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公司制订相关制度规
范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确保关联交易公平、公允,防范发生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资产等行为。
(
2)公司经营情况
截止 2025 年 4 月末,公司总股本为
7,630.51 万元,每股净资产为 4.07 元/
股,符合“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1 元/
股”的要求。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9,809.18 万元、11,412.31
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16.34%,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775.97 万元、1,734.90 万元,符合“„„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 5,000.00
万元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为正”的要求。
综上,安华生物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规定的挂
牌条件。
五、申请挂牌公司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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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韩秀云,韩秀云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748.25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9.12%,同时,通过诺凯信息间接控制 126.36 万股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66%,诺凯信息为韩秀云的一致行动人。因此,韩秀云
直接及间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50.78%,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且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股份公司成立后,虽然公司依据公司法建立
健全了公司治理机构和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但如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
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监督等进行不当控制,可能给
公司经营和其他股东带来不当控制风险。
(二)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泄露的风险
公司销售的各类产品均依赖于公司长期以来研发与积累的各项核心技术与
研发成果。公司通过规范研发管理流程、健全保密制度、申请相关知识产权、对
关键技术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等方式,实现对公司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保护。但
上述措施仍无法完全避免公司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未来如果公司保
密制度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出现重大疏忽、恶意串通、舞弊或核心技术人员流失
等行为而导致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核心技术泄露,将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产生风
险。
(三)部分房屋建筑物未取得产权证书的风险
公司新建原材料仓库、动力车间等四处建筑物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面积
总计
17,637.23 平米,占公司自有房产总面积的 60.03%。虽然公司已与主管部门积
极沟通办理前述不动产权证书,且公司控股股东已经出具相应承诺,将承担因房
屋产权问题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但若公司最终无法为上述房产办理产权手续,上
述房产存在无法继续使用甚至被拆除的风险,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公司原主要从事透明质酸钠原料及其衍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21 年
公司开始加大在功能性护肤品、医疗终端产品的布局,并设立多家子公司运营新
业务。随着新业务的发展,公司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采购、生产、销售、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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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资源配置和内控管理的复杂程度不断上升,需要公司在资源整合、人员管理、
供应链管理、市场开拓、技术与产品研发、财务管理等诸多方面进行及时有效的
调整。如果公司管理层管理水平和决策能力不能适应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
将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存在规模迅速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会对公司未来的
业务发展形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五)新产品市场风险
公司自发展医疗终端产品以来,陆续开发、申报了注册用透明质酸钠溶液(预
灌封注册器包装)、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含
利多卡因)等多款产品。报告期内公司投入了金额较大的产品开发、产品注册费
用以及前期市场拓展费用。如果未来市场环境或客户需求发生重大变化,而公司
无法及时推出适应市场需要的新产品、新技术,将导致公司前期投入无法收回,
新产品布局带来大幅亏损的情形。
(六)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分别为
51.88%、40.00%和 34.73%,呈下降趋势,主
要系产品结构变化以及调整产品定价策略。随着未来市场竞争加剧,公司将面临
产品市场竞争力下降、议价能力受到影响、人工薪酬等成本较大上涨或者业务结
构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若未来公司不能有效应对上述因素的不利变化,可能面临
毛利率持续下滑的风险。
(七)存货跌价的风险
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透明质酸原料及其衍生产品,该类产品包括种类及具体
规格型号较多,为满足客户的即时性需求,公司储备存货较多。报告期各期末,
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4,304.60 万元、4,787.85 万元和 6,012.35 万元,占流
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19.73%、25.17%和 31.18%,呈增加趋势。未来随着业务规模
扩大,公司存货规模将继续呈增长趋势。若未来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客户
需求下降,将导致公司存货积压,出现存货跌价的风险。
(八)汇率波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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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客户遍布美洲、欧洲、中东等地区,外销收入持续增加。报告期各期,
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2,417.46 万元、3,131.62 万元和 1,907.70 万元,占当
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4.64%、27.44%和 38.88%。报告期内,公司的出口贸易
主要以美元定价和结算。近年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持续波动且存在波幅较大的
情况。若未来人民币持续大幅升值,可能导致汇兑损失的产生,影响公司的盈利
水平。
(九)主要客户所在国家贸易政策调整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
2,417.46 万元、3,131.62 万元和 1,907.70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4.64%、27.44%和 38.88%,2024 年相比 2023
年外销收入明显增加。报告期内欧盟、中东、美国等国家或地区是公司主要海外
销售市场。若未来相关国家贸易政策变动导致贸易摩擦加剧或者出现其他限制性
的政策,可能影响公司出口业务,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诉讼、处罚和潜在纠纷风险
公司原料业务作为下游客户生产终端产品的重要原料,终端产品作为应用于
人体的产品,需要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及质量。如果公司采购的原材料出现质量问
题,或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公司在生产及产品测试过程中未能检测出相
关问题而流向市场,消费者使用后可能诱发过敏或其他不适现象,引起消费者投
诉;如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能按审批及标签标识的成份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生
产,也存在被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同时,公司透明质酸原料及终端产品在境外
多个区域销售,需要适用多个国家及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能完全保障质
量安全要求,导致潜在纠纷及诉讼、处罚的风险。
(十一)股东大会决议效力诉讼风险
2024 年 12 月,济宁弘通、时合合伙作为原告,以未收到股东大会通知导致
未依法行使表决权为由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及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2025 年 4 月,山东省滨州经济技
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25)鲁 1691 民初 18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
原告济宁弘通、时合合伙的诉讼请求。2025 年 5 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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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弘通、时合合伙的《上诉状》,2025 年 6 月 24 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日,该案二审诉讼结
果尚未形成。根据两次股东大会的全套文件、一审法院判决书,结合诉讼代理
律师对于本案案情和庭审情况的介绍及其关于本案二审诉讼结果的判断,本案
二审将维持原判。但如果上诉方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出现其他不可预测因素,将
会存在导致二审法院推翻一审判决结果的风险。
六、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的培训情况
2024 年 9 月,主办券商对公司的股东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进行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协议所规定
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知悉负有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承诺履行等方面的责任,
协助其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
制度和规范公司运作。
七、关于本次推荐挂牌业务中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主办券商就在投资银行
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
行核查。
民生证券在本次推荐挂牌业务中不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形。安华生物不
存在有偿聘请除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
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的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八、结论形成的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项目组对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主要针对公司的基本情
况、公司股权结构及股本的演变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公
司主要产品及业务开展情况和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公司合规经营情况、公司治理
及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情况、公司经营数据及财务指标情况等内容。
项目组先通过获取、整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沟
通交流等方式,依照个人分工分别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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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公司治理及合法合规等情况。接着项目小组通过实地查看走访、获取公司所
处行业资料、公司各主管部门及客户、供应商等其他第三方出具的档案资料、证
明文件、函证或访谈等信息对公司前期提供的资料及了解的事项进行对比、核查、
分析,就其中存在的差异、异常事项做进一步的沟通了解,并要求公司予以解释
说明。同时,项目组保持与公司聘请的其他中介的沟通,对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
题进行分析判断。最后,项目小组成员根据前期尽职调查情况及与公司、其他中
介沟通的情况,要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具签字盖章的说明文件和承诺声明文
件,对相关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完善,对公司是否符合进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转让的条件做出判断,制作调查工作底稿并出
具尽职调查结论。
根据项目组对安华生物的尽职调查情况及主办券商内核会议的审核意见,民
生证券认为安华生物符合《挂牌规则》规定的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条件,同意向股
转公司推荐安华生物股票进入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
九、推荐意见
民生证券经过对安华生物的尽职调查,认为安华生物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且存续满两年;公司股权明晰,股票
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公司治理健全,合法规范经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
经营能力;公司已聘请民生证券进行挂牌推荐及挂牌后的持续督导;公司所处行
业不属于被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不属于被国家或地
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业务,安华生物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条件。
综上,公司符合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条件,民生证券同意推荐安华生物
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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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山东安华生物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推荐报告》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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