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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74717 证券简称:鹰峰电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以下简称“
《民法典》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包括公司
控股子公司)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
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法律
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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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公司与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
执行。公司为自身债务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以保证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并防范担
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
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下列担保,应当在履行前述程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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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七条 被担保方(控股子公司除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
策的有关规定;
(二)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据适用)
;
(四)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六)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
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八)公司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在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由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财
务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或财
务顾问协助办理。审查评估材料经公司总经理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在实施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
出具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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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
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反担保合同文件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相关担保业务资料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
无异议后,由控股子公司的执行董事/董事会或股东/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四章 反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应要求对方提
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
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第十七条 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民法典》的
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
公证手续。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
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应定
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
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
债务行为,应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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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
方的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第十九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
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
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由公司股东会负责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