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鹰峰电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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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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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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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74717 证券简称:鹰峰电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以下简称“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包括公司

控股子公司)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

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法律

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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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公司与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

执行。公司为自身债务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以保证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并防范担

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

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下列担保,应当在履行前述程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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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七条 被担保方(控股子公司除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

策的有关规定;

(二)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据适用)

(四)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六)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

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八)公司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在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由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财

务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或财

务顾问协助办理。审查评估材料经公司总经理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在实施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

出具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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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

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反担保合同文件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相关担保业务资料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

无异议后,由控股子公司的执行董事/董事会或股东/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四章 反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应要求对方提

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

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第十七条 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民法典》的

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

公证手续。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

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应定

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

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

债务行为,应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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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

方的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第十九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

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

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由公司股东会负责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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