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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84
证券代码:
874727 证券简称:尚睿科技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
议案》
。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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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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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
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
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
《离职交接确认书》
。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
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
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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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法规或北交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
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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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