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道元工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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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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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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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874824 证券简称:道元工业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深圳市道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道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道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
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作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
等组织机构在公司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市道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或重大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扩大经
营规模,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为目的,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
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
行为。
第三条 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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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
所述的投资决策事项,视为本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故子公司的
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在子公司经营层讨论后,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经批准后,依合法程序以及管理制度执行。子公司不得自行作出决定。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决策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后,再按照参股公司章程等规定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投资决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
的投资回报、并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资产安全和效益的
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重大投资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一)对生产类固定资产、重大技术改造、研究开发等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日
常生产或经营相关的投资。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具有经
济价值且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或限制的权利;
(二)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机构或实体提供委托贷款(公司与
其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委托贷款的情形除外)
;
(三)进行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股票、债券的投资,委托理财;
(四)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债券、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任
何其他合法资产或权益等可支配的资源或利益,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
兼并、重组、认购增资或购买股权、认购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
、认购权益或
收益份额等方式向其他企业或实体进行的,以获取短期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
投资;
(五)对上述投资或投资形成的权益或资产所做的直接或间接(包括行使投
票权进行的)的处置,处置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委托他方管理或行使
控制权、赠与、出租、抵押、质押、置换或其他届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权益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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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资产变现方式。
第三章 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 公司用于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自身资金积累;
(二)借款或其他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四章 重大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指定部门负责寻找、收集投资项目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对拟投
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司的影响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投资建议或提供书面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为投资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
建议等,以便于董事会和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正。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
小组,负责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
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投资项目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
效益评估、提出筹措资金建议、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五章 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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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五条 除应当由董事会、股东会审批之外的对外投资事项,董事会授权
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参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
外)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
定。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
《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投资审批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若某一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经理办公会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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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重大投资的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 投资程序:
(一)公司经理办公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提出投资建议,进行初
审;
(二)初审通过后,经理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经理权限的应提
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五)已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公司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
实施;
(六)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
的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议
必须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
按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
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
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
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
论证。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被投资
单位的情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
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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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应遴选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
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等。
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要求其在出现
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
损失。
第七章 重大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且股东会决定
不再延期的或提前终止的;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公司无法继续执行投资项目的;
(四)投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或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的;
(四)投资项目时所依据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五)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负责投资项目的管理部门及公司财务部应向经理定期或不
定期报告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等情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
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九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项目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项目的权限
相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重大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
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投资项
目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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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投资的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公司财
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司合并报表并
对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提供其资金变动情况及财务情况的
书面报告。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于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
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
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明确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
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
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道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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