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
839642 证券简称:普泰尔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湖南普泰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共性调整如下:
(1)根据《公司法》而进行的表述调整,包括“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
会”、
“半数以上”调整为“过半数”、
“辞职”调整为“辞任”等,该等修订不再
进行逐条列示;
(2)所有公司合并、减资、分立、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均新增“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等修订不再进行逐条列示。
2、其他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
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
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公司董
事长或公司总经理担任。
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公司董
事长或公司总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公告编号:2025-019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环保技
术推广服务;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
务及其他专用设备、消毒剂、宠物专用
品、污水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环境
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的制造;生物防
治技术推广服务;生活垃圾处置设备、
生物复合剂、消毒产品、日用品、日用
化学产品、水处理药剂(不含危险化学
品) 的生产;消毒设备的零售;生物制
品、消毒剂、生物质能源的技术的研发;
新材料、新设备、节能及环保产品工程
的设计、施工;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
材料、消毒剂、环卫设备、生活垃圾处
置设备、环保设备、宠物用品、日用品、
污水处理设备、水处理剂、水处理设备、
农副产品、土壤调理剂销售;移动互联
网研发和维护;生活清洗、消毒服务;
生物技术推广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
总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配套系列
产品维护;防虫灭鼠服务;信息系统集
成服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
扫、收集、运输服务;水污染治理;城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
目: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环境保护专用
设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
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保洁、清洗、消
毒服务;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品);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生态环境材
料销售;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
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室内空气污染治
理;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
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
务;环境保护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服务;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生活
垃圾处理装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销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污
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固体废物治理;
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
零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农林废物资
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生物有机肥
料研发;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肥料销
售;非食用植物油加工;非食用植物油
公告编号:2025-019
市道路养护;固体废物治理;环境保护
监测;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
务;环保机械设备的维修;餐厨垃圾的
运输及处理;生物质热裂解技术的研发
及服务;生物质原料开发;污水处理及
其再生利用;道路货物运输;农业园艺
服务;绿化管理;非食用植物油加工;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零售;建
筑物清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 P2P 贷、股权众筹、
互联网保险、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第
三方支付、虚拟货币交易、ICo 、非法
外汇等互联网金融业务)】
销售;城市绿化管理;农业园艺服务;
通用设备修理;环保咨询服务;电子、
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畜禽粪污处理利用;劳
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建筑物清洁
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
工;电气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许可项目:消毒器械生产;消
毒器械销售;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
学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
厨垃圾处理;建设工程施工;肥料生产;
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道路货
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
(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公司发行股份时,现有股东不享有
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公司发行股份时,现有股东不享有
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告编号:2025-019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符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
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
或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
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
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
会或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应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相应的股份;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相应的股份。公司依照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应前款
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股份的,可
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相应的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相应的股份。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公告编号:2025-019
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本公司员工。
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转让给本公司员工。
第 二 十 五 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公司股份采用公开方式转让的, 应
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股
份采用非公开方式转让的,股东应当自股
份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
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 二 十 八 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公司股份采用公开方式转让的, 应
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股
份采用非公开方式转让的,股东应当自股
份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
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
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第三十一条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
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公告编号:2025-019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
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
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公告编号:2025-019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保障股
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
和监督等权利。
(九)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
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
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
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
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
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保障股
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
和监督等权利。
(九)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
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
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
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
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
公告编号:2025-019
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
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
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
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
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
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
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应
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
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
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应
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
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公告编号:2025-019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等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等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告编号:2025-019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
偿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
偿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二个转让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五十二条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二个转让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公告编号:2025-019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
公告编号:2025-019
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告知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七)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以
公告方式作出,通知中应充分、完整告
知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七)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公告编号:2025-019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代理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会召开时,股东会要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公告编号:2025-019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等内容,以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 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等内容,以
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公告编号:2025-019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
采取认定其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
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
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九十八条 董 事 由 股 东 会 选 举 或 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告编号:2025-019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告编号:2025-019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前述相关规定。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告编号:2025-019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 2 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公司应当在 2 个月
内完成董事的初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且相关公
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如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
相关公告未披露,则在此情形下,董事
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辞职完成
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下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选举新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
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新董事选举作出
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下任
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限制。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公司将在 2 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
完成董事的初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该董事的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缺额且相关公告
披露后方能生效。
如董事会秘书辞任未完成工作移交且
相关公告未披露,则在此情形下,董事
辞任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辞任完成
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任报
告送达公司时生效。
下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
选举新董事填补因董事辞任产生的空
缺。在股东会未就新董事选举作出决议
以前,该提出辞任的董事以及下任董事
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限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公告编号:2025-019
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 经 理 由 董 事 长 提
名,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总经
理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 经 理 由 董 事 长 提
名,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总经
理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公告编号:2025-019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5-019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到
期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 1 年,到期根据股东会
的决定续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
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于会议召开二十天前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
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
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以
公告方式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
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天前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以公告方式于会
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临时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公告编号:2025-019
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作出决议。
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
事项作出决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
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
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 司 因 下 列 原 因 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 司 因 下 列 原 因 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
公告编号:2025-019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告编号:2025-019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
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第二百〇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公告编号:2025-019
股东,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
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可以行使
控制权并可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
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可以行使
控制权并可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二百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公告编号:2025-019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现行《公司法》《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
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等配套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
的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
三、备查文件
《湖南普泰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四次会议决议》
湖南普泰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