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证券代码:832032 证券简称:青晨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全文"股东大会" | 全文"股东会" |
| 全文"经理" | 全文"总经理" |
| 全文"副经理" | 全文"副总经理" |
|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 镇亭卫公路 9299 弄 168 号。 |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 |
| 镇亭卫公路 9299 弄 168 号;邮政编码: | |
| 201505。 | |
|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及变更。 |
|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
| 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
| 负责人。 | 秘书、财务负责人。 |
|---|---|
|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涂料制造(不含 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 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 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 险化学品),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软 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批发,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 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 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 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涂料 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销售;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 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
|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证券登记机 构")集中托管。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 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 托管。 |
|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股票发行 时,不安排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 行股份的优先认购,现有股东是指股票 发行时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奇想青 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奇青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 32,000,000 股、每股金额为 1 元。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 发 认购股数 出 持 股 号 起 (股) 资 出资 比 例 人 方 时间 (%) 名 式 |
| 称 | ||||||
| 1 | 上 | 30,400,000 | 95 | 净 | 2007 | |
| 海 | 资 | 年 | ||||
| 奇 | 产 | 12 | ||||
| 想 | 折 | 月 | ||||
| 青 | 股 | 18 | ||||
| 晨 | 日 | |||||
| 投 | ||||||
| 资 | ||||||
| 咨 | ||||||
| 询 | ||||||
| 有 | ||||||
| 限 | ||||||
| 公 | ||||||
| 司 | ||||||
| 2 | 上 | 1,600,000 | 5 | 净 | 2007 | |
| 海 | 资 | 年 | ||||
| 奇 | 产 | 12 | ||||
| 青 | 折 | 月 | ||||
| 投 | 股 | 18 | ||||
| 资 | 日 | |||||
| 咨 | ||||||
| 询 | ||||||
| 有 | ||||||
| 限 | ||||||
| 公 | ||||||
| 司 | ||||||
|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 第二十一条 |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 | ||||
|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 |||||
|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 | |||||
|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 |||||
| 定情形的除外。 | ||||||
|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 第二十二条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 ||||
|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 |||||
|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 |||||
| 加资本: | 本: | |||||
| (一)公开发行股份(经中国证监 |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会批准后公开发行); |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实施 |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
| 股权激励进行定向增发); | (四)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 |||||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定的其他方式。 | |||||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
|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 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 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 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 |
| 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 |
|---|---|
| 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 |
|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 |
|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 |
| 份转让还需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 |
|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 | |
|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 |
| 股份。 |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
|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 |
|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
|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 15 日 |
|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 |
|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 | |
| 告日日终; 告日日终; | |
|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 |
| 告前 10 日内; 告前 5 日内; | |
|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 |
| 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 |
|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 |
|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 |
| 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 |
|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期间。 | |
| 认定的其他期间。 |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 |
|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 5%以上的股 |
|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 |
|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 个月内卖 |
|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 |
|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
|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 |
|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 |
|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 |
| 任。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 30 |
|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 |
|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 |
|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 |
|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 |
| 连带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
|---|---|
|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
|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
|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
|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
|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 |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 |
| 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 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
| 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由公司董事会负 | 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由公司董事会负 |
| 责管理,供股东查阅。 | 责管理,供股东查阅。 |
|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
|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
|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
|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按照全国 |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
|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确定,登 |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
|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
|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
|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
|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出建议或者质询; |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 |
|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
| 的股份; | 份;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
|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
|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 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
| 会计报告; |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 会计凭证; |
|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
| 产的分配; |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 的分配; |
|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
| 收购其股份; |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 其股份; |
|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
| 定的其他权利。 |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
|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 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
|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民法院认定无效。 |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
|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
|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
|---|
|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 |
| 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
|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
|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
|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
|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
|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
|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 |
| 日以上单独或 |
|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
|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监事会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 |
|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
|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
|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
|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
|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
|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
| 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 |
|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
|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
|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 |
|---|---|
|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 |
|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 |
|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 |
|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 |
|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
| 章程;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 式缴纳股款; |
| 方式缴纳股金;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不得抽回其股本; |
| 外,不得退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
| (四)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 |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
| 司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
|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 | 债权人的利益。 |
|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
|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 承担的其他义务。 |
|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控制 | |
| 地位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 |
|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 |
| 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 |
|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 |
| 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 |
|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 |
|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 |
|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部门 | |
| 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 | |
| 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 |
| 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 | |
| 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 | |
| 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 | |
| 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 | |
| 免高级管理人员。 | |
|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 |
|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
|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 行使下列职权: |
| 资计划; |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
|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 的报酬事项; |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 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 人达成的交易金额 2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的 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本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对外担保事项; 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的: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万的。 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途事项; 工持股计划; 事项。
(十六)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十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 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四)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 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 |
|---|---|
| 10%以上的资产抵押; | 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
|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 审议: |
| 用途事项; |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 |
|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
|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
|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 种; |
|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 |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 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
|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
| 代为行使。 | 种; |
|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 | |
|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 | 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
| 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 |
| 审议: | 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
|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 | 允价格的除外; |
|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
|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
| 种; |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
|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 |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
| 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 的; |
|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 |
| 种; | 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
|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 | 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 |
| 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 助无相应担保的; |
|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 |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 |
| 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 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
| 允价格的除外; | 供产品和服务的; |
|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
|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 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
|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 |
|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 |
| 的; | |
|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 | |
| 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 |
| 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 | |
| 助无相应担保的; | |
|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 | |
| 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 |
| 供产品和服务的; | |
|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 |
| 认定的其他交易。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 第四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
|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 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
|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
|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 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 |
|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 (七)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 |
| 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的担保额度; |
|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 |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
|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 | 如存在违反本条对外担保审批权 |
| 进行对外提供担保。 | 限、审议程序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担 |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 保情形的,公司将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 |
|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 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程度等情况,对负 |
|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分,给公司造成损 |
| 失的,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 |
| 任。 | |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 |
|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 |
|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 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
|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 |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
| 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 议: |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 |
|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 | 负债率超过 70%; |
| 产负债率超过 70%; |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
|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 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 |
|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产的 10%; |
| 资产的 10%; |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
|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 形。 |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
| 挂牌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 |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
|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 |
| 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 资助。 | 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 |
| 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 |
|---|---|
| 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 |
|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 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
|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 |
|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
|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
|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
|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
|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见。 |
|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
|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及时发出召开 |
|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
| 意。 |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
|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
|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
|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
|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
| 事会提出请求。 | 求。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
|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 在收到请求后及时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
|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
|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
|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
|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 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
|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
| 行召集和主持。 | 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三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 |
|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
| 承担。 | 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
|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
|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 |
| 向公司提出提案。 |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 |
|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
|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
|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
|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
|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
| 的提案。 | 范围的除外。 |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
| 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
|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 |
|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 |
| 并作出决议。 |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
| 下内容: | 内容: |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
| 期限; | 限; |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
| 案; | 案;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
|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
|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
|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
| 股权登记日; | 登记日;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 (五)会议联系方式; |
| 话号码。 |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 时间及表决程序。 |
|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
|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 |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
|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 |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 |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 |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 |
|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 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
|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 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
|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并不得 | 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
|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九点 | 不得早于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 |
| 三十分,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
|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 | 九点三十分,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
| 股权登记日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 |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股权登记日 |
| 份转让系统的规定确定,股权登记日与 | 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确定,股权登 |
|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 |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
| 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 |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 |
| 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 变更。 |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
|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
|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
| 少包括以下内容: | 括以下内容: |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
|---|---|
|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
|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
| 提案提出。 |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
| 提案提出。 | |
|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 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
|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
|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
| 行使表决权。 |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 |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 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
|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
|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
|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
|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
|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 表决权的股份数。 |
|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 |
|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 |
| 议登记应当终止。 |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
|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
|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
| 席会议。 | 质询。 |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
|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
|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 董事、监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 |
|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
|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
|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
|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
|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
| 普通决议通过: | 通决议通过: |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
| 告; | 告; |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
|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和弥补亏损方案; |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
|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方案; |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
|---|---|
| (五)公司年度报告; |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 的其他事项 |
|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 |
| 外的其他事项。 |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
| 特别决议通过: | 别决议通过: |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 本; | 本;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
| 和清算; | 变更公司形式; |
| (三)本章程的修改; | (三)本章程的修改;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
|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
|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 (五)审议单笔或一年内累计金 | (五)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 |
| 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以上 | 终止挂牌; |
| 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 (六)股权激励计划; |
| 押、委托理财、重大融资事项; |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 |
| (六)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 票; |
| (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
|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2000 万元的交 |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
| 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性文件、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
| 30%以上的交易; |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
| (七)股权激励计划; |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 其他事项。 |
|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 |
|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 |
|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
|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
|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表决权,法 |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
|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
|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东可以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 |
| 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 | |
| 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 | |
| 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 |
| 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 |
|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 |
| 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
|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 |
|---|---|
|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 |
|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 第九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
|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
|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 |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
|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
|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 第九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
|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 |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 |
| 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 | 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 |
|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
| 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 | 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 |
| 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 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
| 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 | 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 |
| 事会增补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现 | 事会增补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现 |
| 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 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
|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
| 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 | 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 |
| 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 | 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 |
| 选人; | 选人; |
|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 |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 |
| 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资格 | 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资格 |
| 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
| 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 | 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 |
| 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 | 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 |
| 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 | 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 |
| 用)。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 | 用)。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 |
| 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 | 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 |
| 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 | 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 |
| 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 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
| 提名人应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供董 | 提名人应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供董 |
| 事、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会召 | 事、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会召 |
| 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 | 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 |
| 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 | 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 |
| 召集人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不符合法 | 召集人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不符合法 |
| 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 提名人及相关理由。董事、监事候选人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职责。 | 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 提名人及相关理由。董事、监事候选人 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 |
|---|---|
| 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 |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九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
|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 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 |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
| 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
|---|---|
| 期限尚未届满; |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 |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
|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现任董事 |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 |
| 发生本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 | 的其他内容。 |
| 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
| 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现任董事 |
|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发生本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 |
| 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 | |
| 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 |
|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
|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
|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
|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可连选连任。 |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
|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
|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 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 |
|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
|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
| 务。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
|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提名采取以下 方式: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提名采取以 下方式: |
|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 |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 |
|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
| 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以上股东 | 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股东 |
| 提名; | 提名; |
|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负责制 |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负责制 |
| 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 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
|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
| 义务: |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
|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 益。 |
| 产;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 |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 用公司资金; |
|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
| 账户存储; |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
|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 受其他非法收入; |
|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
|---|---|
| 提供担保; | 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 但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
|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
| 或者进行交易; |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 (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
|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
|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
|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 佣金归为己有; |
| 金归为己有; |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 司利益; |
| 公司利益; |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
|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
|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 |
| 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 交书面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 |
|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 2 | 日辞任生效,董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
|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公司将在 2 个 |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
| 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 |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
| 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 |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
| 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 |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 |
| 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 |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
| 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 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 |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 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
|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
|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
| 担赔偿责任。 | 承担赔偿责任。 |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 |
|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 |
|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 |
| 任。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权: |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 告工作; |
|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
|---|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弥补亏损方案; |
|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
| 方案、决算方案; 案; |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 |
| 和弥补亏损方案;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六)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
|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公司相关交易事项,及与关联自然人发 |
| 案; 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易(除提供担保外),或与关联法人发 |
|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总资产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等事项; |
| 决定公司相关交易事项,及占公司最近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
|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下的与关联自 置; |
| 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
| 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
|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
| 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等事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
| 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设置;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
|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
| 项;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 度; 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
|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 |
|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
|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
|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授权有权审议 批准以下交易事项:
(一)除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以 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 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或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 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下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五)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金额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的资产抵押;
(六)超出本章程规定的总经理 审批权限且未达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其他交易、资产抵押、对外投 资、资产经营、风险投资等事项;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 交易、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 |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
|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
|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 | |
| 足够的决策材料。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
|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
|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
| 票。 | 票。 |
| 董事会会议对对外担保进行审议 |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 |
| 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 会审议。董事会会议对对外担保进行审 |
| 二以上董事同意。 | 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
|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
|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
|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公司设副经理 2-4 名,由董事会 | 公司设副总经理 2-4 名,由董事 |
| 聘任或解聘。 | 会聘任或解聘。 |
|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
| 员。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五 |
|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
| 高级管理人员。 | 于高级管理人员。 |
|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 |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 |
| 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 | 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 |
|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 | 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 |
| 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 | 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
| 上。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
|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 |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
|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四)~(六) | 益。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 |
|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
| 行使下列职权: | 责,行使下列职权: |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
|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
| 划和投资方案; | 和投资方案; |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
| 置方案; | 方案; |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
|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
|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
| 管理人员; | 理人员; |
| (八)批准须由股东大会、董事 | (八)批准须由股东会、董事会审 |
| 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关联交易;(法律、 | 议批准以外的关联交易;(法律、法规 |
| 法规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 | 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定) | (九)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总 |
| (九)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 | 经理在公司对外投资、资金运用、资产 |
| 理在公司对外投资、资金运用、资产处 | 处置的权限为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下且 |
| 置的权限为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下且未 | 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董事会审 |
| 达到本章程、公司《对外投资与资产处 | 议批准的项目,超过权限的应报董事会 |
| 置管理制度》规定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 批准; |
| 批准的项目,超过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批 |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
| 准; | 职权。 |
| (十)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权。 | |
|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 |
| 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的任免程序、 | 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 |
| 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 | 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
| 理的职权。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 | |
| 名,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 |
| 协助总经理工作。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
|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
|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
|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 |
|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 |
|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
|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五 |
|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
| 事。 | 于监事。 |
|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 |
| 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 | |
| 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 |
|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 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 |
|---|---|
|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 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
|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 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
|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因公司职工代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 |
| 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 | 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
| 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辞职报告 |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
| 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
| 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 |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 |
| 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 | 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
| 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 | |
| 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 |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 | |
| 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
|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
|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
|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股转公司 |
| 的财务会计制度。 | 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
| 度结束后编制年度报告并披露,在每一 |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
| 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
| 编制中期报告。 |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
| 公司发生依据法律、法规及全国股 | 公司发生依据法律、法规及全国股 |
| 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需要披露临 | 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需要披露临 |
| 时报告的情形时,应依法及时披露临时 | 时报告的情形时,应依法及时披露临时 |
| 报告。 | 报告。 |
| 上述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按照有 | 上述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按照有 |
| 关法律、法规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 关法律、法规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
| 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披露。 | 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披露。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
|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
|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
|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
| 提取。 | 提取。 |
|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
|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
|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
| 亏损。 | 亏损。 |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
|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
|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
|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
|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
|---|---|
| 的除外。 | 的除外。 |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 |
|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
|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
|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 第一百六十条 | 第一百六十八条 |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
|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
|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
|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
|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依法需要披露 的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 布(依法须经登报的,公司指定省级以 上报纸为公告媒体)。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 第一百八十九条 |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
| 相应的分割。 | 相应的分割。 |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
|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
| 日起 | 10 |
| 10 |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
|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 30 |
| 30 | 日内在中 |
| 日内 | 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 |
|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第一百九十一条 |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
|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
| 单。 | 单。 |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
|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的担保。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相应的担保。 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 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 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散;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关闭或者被撤销;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民法院解散公司。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存续。 2/3 以上通过。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 第二百〇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移交给人民法院。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 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
|---|---|---|
| 产。 | 任。 |
|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 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
| 担赔偿责任 | 任。 |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
| 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 | 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 |
| 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 | 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
|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
| 起诉讼。 | 提起诉讼。 |
|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
| 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 | 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 |
| 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 | 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 |
| 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 | 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
| 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 |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
| 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 |
| 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 | 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 |
| 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 | 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 |
| 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 | 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 | 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 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 |
| 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 | |
| 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 |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 | |
| 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 |
| 第二百〇九条 释义 | 第二百一十九条 释义 |
|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
|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 |
|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 |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 |
|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
|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 东。 |
|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
| 人。 |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 织。 |
|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
|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
|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
|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
|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
| 关联关系。 |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
| (四)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 | 联关系。 |
| 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 | (四)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 |
| 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和日 |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 |
|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其中以下事项,按 | 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 |
|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确定 | 义务转移的事项,其中以下事项,按连 |
| 交易额: |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确定交 |
| 1)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 易额: |
| 2)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 | 1)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
| 别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 | 2)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 |
| 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 | 别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 |
| 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 | 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 |
| 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 | 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 |
| 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 | 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 |
| 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 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 |
| (五)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 |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
| 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 | (五)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 |
| 托贷款等行为。 | 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
|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 |
| (六)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 | |
| 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 |
|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 | |
| 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 | |
|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 |
|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 | |
|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 |
| 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
|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 |
|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 | |
| 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 | |
| 易。 |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系统")挂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 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 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 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 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十)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 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 项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 意见书。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 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 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 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转移 的,应遵循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 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 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三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 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一百三十三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落实新《公司法》的新增要 求和相关表述及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实施贯彻落实新配套业务规则》等相关规 定,公司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上海奇想青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上海奇想青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