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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8
证券代码:871507 证券简称:清科筑成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北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保
证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风险,结
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本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本公司
将货币资金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
权、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
资。
1、短期投资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的
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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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 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
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
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
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如下。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投资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效益优先。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
策。
第六条 公司成立投资委员会,由公司经理、各分管副总及相关部门经理
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公司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主要负责投资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审核,形成立项意见书,提出
投资建议。
第八条 投资评审小组由投资分管副总任组长,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相关事宜,具体工作职责如
下:
1、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
2、配合投资评审小组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
3、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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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
等工作。
5、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行项目监管。
第十条 公司法务部人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
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高层领导、管理人员、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均可以提出书
面的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三章 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审核和审批原则。
1、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2、经济效益良好。
3、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4、法律手续完善、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5、与公司的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如下图所示。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
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
要由 2 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作业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
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
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六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需定期与董事会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
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四章 长期投资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
协议须经公司法务部律师审核,并经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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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对长期投资项目管理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公司
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方式指定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条 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确定的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开发计划,对项
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
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需协同投资项目负责人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
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
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负责每季度人需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
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汇制报表,及时向公
司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
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
时提出纠正意见,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应要求有关部门纠正和
完善,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投资委员会讨论处理。
第五章 投资评价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投资委员会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结
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负责人对投资项目存在问题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
发现,公司将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公司资产流失、严重亏
损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投资项目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因投资项目的主管副总、负责人、监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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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第六章 投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公司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二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与公司的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
与权限相同。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
资产的流失。
第七章 投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六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部根
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
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
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
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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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进行定期或专
项审计。
第八章 内部信息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对外投资
活动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对外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对于擅自公开公司对外投资活动信息的人员或其他获悉信息
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
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曾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