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宏霸机电: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变更
发布时间:
2025-11-21
发布于
广东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公告编号:2025-045

证券代码:874428 证券简称:宏霸机电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

销保荐

无锡宏霸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无锡宏霸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票数为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宏霸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

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以及《无锡宏霸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它单位或个

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事项。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

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公告编号:2025-045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

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与公司存在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

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

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分析。申请担保人

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与本公司关

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被担保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公告编号:2025-045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

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

性,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具备借款人资格,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

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

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

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

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公告编号:2025-045

总资产 30%的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且该人数应占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董事

同意。

第十五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第十三条第(四)

(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

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

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不含 5%)股份的股东提供

担保的,参照本制度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

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合同应当具备《民法典》

公告编号:2025-045

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

必需交由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审阅。

第二十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

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条

款做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以下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范围;

(五)担保期限;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

司常年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

续。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一节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担保

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与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

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财务部应及时将担保事宜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其董事

会秘书根据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公告编号:2025-045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担保期间借款企业的跟踪管理,应当经

常了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要求对方定期提供近期或者年度财务报表,分

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有无变化,并定期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公司对外担

保的实施情况。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全部或部分未履行

还款义务,或担保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

清算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通知董事长、总

经理,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八条 担保事项出现纠纷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由公司派员

以诉讼或非诉讼方式作为补救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

第四章 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

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决策机构或人员、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

员,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一)在签订、履行担保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公司利益遭

受严重损失的;

(二)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 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公告编号:2025-045

减少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或有负债的风险,并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视

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宏霸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