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攸特电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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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

873111 证券简称:攸特电子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惠州攸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惠州攸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惠州攸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公告编号:2025-022

下简称

“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

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

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

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

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关系管理等工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公告编号:2025-022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

转公司公司报备。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全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

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按照《会计准则》

的要注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

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

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

的附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

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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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年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

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

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

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

“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

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

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公告编号:2025-022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半年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

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披露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财务报表,至少应披露简要的合并利润表与合并资产负债表

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

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季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

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季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季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

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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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

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

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更正、补充公

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

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

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

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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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将相

关决议报送主办券商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

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监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

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

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

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

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

排。

第三十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

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三十一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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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

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相关文件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

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一)交易的金额。

(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四)定价政策。

第三十二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会

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公告编号:2025-022

产品和服务的;

(九)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

发生的关联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制度披露。

(十)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将以下信息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告并披露: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

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三)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

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

“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

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限售股份解除转让限制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

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六)被风险警示或股票终止挂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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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

内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

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十)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

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

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

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 控制人,其

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挂

牌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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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除按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

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

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

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十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

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

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

提交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

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

审查时间。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

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主办券商

备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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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

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

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

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

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处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提供的材

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审核同意;

(六)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

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织,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

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

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

并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

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告编号:2025-022

凡可能属于重大信息范围的,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

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主办券

商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在可能涉及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

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

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

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五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

件和资料的存档由公司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中国证监

会、主办券商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并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告编号:2025-022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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