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创举科技: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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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

872307 证券简称:创举科技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

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期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转让控制权的,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期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转让控制权的,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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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转让控制权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

(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二)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除公

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三)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四)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

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转让控制权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

(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二)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除公

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三)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四)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

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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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述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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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不得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

产及其他资源,并防止其关联方进行前述行为,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不得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并防止其关联方进行前述行为,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通知公司并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

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通知公司并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

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

司股票。投资者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

式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注

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注

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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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公司股东会可以设置会场以现场方式召

开,也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进行表决。会议时间、召开方式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

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

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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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1 个月内离职。

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本人和近亲属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本人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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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公司为董事参加会议提供便利,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现场、

电子通信方式,会议时间、召开方式的选择应当便于监事参加。公司应当为监事参加会议提供便利,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可

以采用电子通信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 积 金 将 不 少 于 转 增 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25%。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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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经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可以不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第一百七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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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股东大会”的表述

统一修改为

“股东会”的表述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三、备查文件

《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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