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嘉博设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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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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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9

证券代码:839537 证券简称:嘉博设计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嘉

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所有可能对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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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9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

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

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前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

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

报告。

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

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

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

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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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9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向主办券商报送下

列文件并披露:

(一) 年度报告全文、摘要;

(二) 审计报告;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

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

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有)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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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业绩快报中的

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

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

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

时报告应当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

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

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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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

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三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

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

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

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

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

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

关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

应当按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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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

披露。

监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股东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会公告中应

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额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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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0%

以上,且超过300 万元。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

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

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提交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

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

露:

(一)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其他证券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

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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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

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

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交易日

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

让。

第二十三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

)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

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

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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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

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

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

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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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

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

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

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受

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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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

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

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

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

当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

平。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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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推荐

主办券商。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将以上内容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三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

诺事项。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推荐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

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

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

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

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

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

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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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9

(一) 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董事会秘书处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提供的材料,编写信

息披露文稿;

(三)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 董事长审核同意;

(六) 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

递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

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四)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

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全国股转公司所要求的文件;

(二)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

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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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

解释和澄清,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监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

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织,并代

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

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并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

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凡可能属于纳入管理信息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

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

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的纳入管理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推荐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主办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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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9

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内幕信息的具体登记、备案、汇总工作。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

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

秘书的意见。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

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

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四十五条 在可能涉及公司纳入管理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

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未

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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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的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五个工作

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

的存档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管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

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推荐主办券商的规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

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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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或其他监督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

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

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

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

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并应当避免参观者有机会

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

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

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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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依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

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第八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

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

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与本部

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公司应当参照上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

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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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信息披露规则》及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

披露的法律、法规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请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达到”均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