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南特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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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0-27
发布于
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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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03

证券代码:

874643 证券简称:南特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及评估公司外

部、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并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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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03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1 名,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

缺额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对公司财务报表重点问题(如收入确认、净额法抵销等)建议外部审

计机构在年度审计报告中作为审计重点关注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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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03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对《财务报表管理制度》规定的收入确认及报表列示方法进行变更(如

净额法抵销方式、抵销原则等)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对外担保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

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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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

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

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

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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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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