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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03
证券代码:
874643 证券简称:南特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及评估公司外
部、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并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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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1 名,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
缺额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对公司财务报表重点问题(如收入确认、净额法抵销等)建议外部审
计机构在年度审计报告中作为审计重点关注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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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对《财务报表管理制度》规定的收入确认及报表列示方法进行变更(如
净额法抵销方式、抵销原则等)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对外担保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
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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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
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
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
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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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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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