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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
873587 证券简称:普赛通信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山东普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普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山东普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
)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
)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
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普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
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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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确保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方式召开。
第七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
内举行。
第八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前述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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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告知董事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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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
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
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
范围和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六条
提出涉及投资、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
交易事项的提案,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
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
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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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会
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
务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被执行联合惩
戒。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
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
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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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公司股东。
前述“20 日”
、
“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
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会议通知公告的披露
时间;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会召开时间的,不得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
日。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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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
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
其他人士入场。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不具备前条规定的出席会议资格的;
(二)扰乱会场秩序的;
(三)衣冠不整有伤风化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的。
如果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
制其退场。必要时可以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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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
第三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如有)应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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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以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如无特殊的重大事由,大会主席应当
按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准时宣布开会)
;
(二)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
数;
(三)选举计票人、监票人(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以出席大会股东
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
(四)逐项审议大会议题(大会原则上应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
审议、讨论、表决提案,如需改变议程中列明的提案顺序应先征得
出席会议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
(五)参会股东发言对提案进行讨论;
(六)对大会提案进行表决;
(七)收集表决单,并进行票数统计;
(八)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九)宣读股东会决议;
(十)大会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应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股
东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对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要求发言的,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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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第三十八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有权就会议议程或提案提出质询。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作出解释和说明,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做出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
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的,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做出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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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不得对同
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
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四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交易对方 5%以上股份的;
(三)在交易对方或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担任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二)
、
(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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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交易对方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交易对方对
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
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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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五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不得与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和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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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的请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八条
大会提案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散会。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中作特殊提示。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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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60 日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
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以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
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董事会、监事会应将决议执行情况向
下次股东会报告。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根据会议内容不同,记录内容可以调整,但是前款(一)、(二)、
(三)
、
(四)
、
(六)项内容是必备的。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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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5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原则相一致,若有相悖,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山东普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