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普赛通信: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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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

873587 证券简称:普赛通信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山东普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普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山东普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

)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

)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

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普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

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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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确保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方式召开。

第七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

内举行。

第八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前述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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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告知董事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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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

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

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

范围和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六条

提出涉及投资、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

交易事项的提案,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

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

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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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会

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

务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被执行联合惩

戒。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

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

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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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公司股东。

前述“20 日”

“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

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会议通知公告的披露

时间;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会召开时间的,不得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

日。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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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

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

其他人士入场。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不具备前条规定的出席会议资格的;

(二)扰乱会场秩序的;

(三)衣冠不整有伤风化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的。

如果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

制其退场。必要时可以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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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

第三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如有)应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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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以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如无特殊的重大事由,大会主席应当

按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准时宣布开会)

(二)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

数;

(三)选举计票人、监票人(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以出席大会股东

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四)逐项审议大会议题(大会原则上应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

审议、讨论、表决提案,如需改变议程中列明的提案顺序应先征得

出席会议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五)参会股东发言对提案进行讨论;

(六)对大会提案进行表决;

(七)收集表决单,并进行票数统计;

(八)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九)宣读股东会决议;

(十)大会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应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股

东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对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要求发言的,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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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第三十八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有权就会议议程或提案提出质询。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作出解释和说明,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做出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

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的,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做出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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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不得对同

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

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四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交易对方 5%以上股份的;

(三)在交易对方或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担任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二)

(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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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交易对方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交易对方对

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

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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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五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不得与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和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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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的请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八条

大会提案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散会。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中作特殊提示。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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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60 日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

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以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

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董事会、监事会应将决议执行情况向

下次股东会报告。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根据会议内容不同,记录内容可以调整,但是前款(一)、(二)、

(三)

(四)

(六)项内容是必备的。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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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5 年。

第八章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原则相一致,若有相悖,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山东普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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