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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31312 证券简称:赛卓药业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四川赛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赛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赛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以下简称“
《定向发行规
则》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四川赛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通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
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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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
)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
用。
第八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
第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
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确需变更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定向发行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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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符合股转公司规则要求的三方监管协议,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按照规定提交报备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
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变化,修订本制
度,报股东会批准。
四川赛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