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16
证券代码:
833127 证券简称:晶品压塑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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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6
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
是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办理豁
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披露可
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
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
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操作中,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
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
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所规定的
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对相关信息是
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并需要申请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应当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要求(详见附件)负责登记,
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相关登记审批材料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特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需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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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内部审核程序等。
第十一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
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二条
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
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四)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
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
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