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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
874900 证券简称:赢胜节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
<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
果: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赢胜节能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
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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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 2 名独立董事。提名
委员会委员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
,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
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
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
,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经
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准备会议
相关资料等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协助提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指标完
成情况、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业务能力等人力资源方面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五)回答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相关的提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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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
(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制
度要求的条件。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委员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长、主任委员或
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
会议召开前
2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它一名委员主持。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时,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决定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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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做出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
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五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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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