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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103
证券代码:
874496 证券简称:贝昂智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内部审计,
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
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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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报告、重要审计报
告、内控评价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审议通过。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经营层接
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公司董事会及其
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五条 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应当配备专职人
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日
常审计管理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应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全面分解、细化和落
实集团年度审计工作要求。
第七条 公司应当注重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
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
原则上应有
3 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较强的沟通、组织和协调能力。
公司应当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安排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
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权限
公告编号:
2025-103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下列事项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一)
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份
内部审计报告;
(五)
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
施: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以下统称“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
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财务收支等有
关资料和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技术文档;
(二)
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
现场勘察实物;
(三)
检查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业务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
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损失浪费等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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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
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被审计对象应当支
持和配合,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审计
独立性,秉持审计客观性,保证审计结果客观、公平、公正。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强化内部审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
部审计工作程序,规范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有序开展各类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标准、统筹审计资源,坚持应
审尽审、凡审必严的原则,推动审计监督无死角、全覆盖,强化对重点领域、重
要事项的监督力度,聚焦主责主业。公司应根据内部审计计划,结合本公司工作
实际,制定本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本公司董事会等相关决策机构批准
后实施,并报集团备案。
第十四条 强化审计立项管理。公司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其他专项工作
要求,按业务内容归口由相关业务部门发起审计立项,经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报审计分管领导审批后完成审计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强化与业务部门的协同配合,编制项目审计方
案。审计立项后,审计部门应加强与本公司法律、财务、资金、投资等部门的沟
通协调,将相关部门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作为审计重点,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
部管理需要,制定项目审计工作方案。项目审计组人员不得少于
2 名。审计组人
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
并要求被审计对象做好各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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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
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
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被审计对象有异议
的,审计组应当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修改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征求相关业务领导、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等领导意见,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
计对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
的意见以及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经审计组核实,并报上级审计部门批准,
确认整改到位的,可以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和
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
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
10 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项目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核
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内部审计质量考评机制,制定内部审计工
作考核和奖励制度,定期考核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内容,切实提高内部审计工
作质量。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干部使
用、评优晋级、年度考核时给予优先考虑,充分调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
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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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隐匿、伪造、变造有关资料的;
(三)
拒绝整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实施内部审计的;
(二)
隐瞒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三)
出具虚假内部审计报告的;
(四)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
违反回避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董事会
(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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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