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艾茉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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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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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7

证券代码:872752 证券简称:艾茉森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广州珠江艾茉森数码乐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其中子议案序号

6:《关于修订<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珠江艾茉森数码乐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州珠江艾茉森数码乐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

法》

《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广州珠江艾茉森

数码乐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

特制订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5-037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

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

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

告应当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发布。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

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

公告编号:2025-037

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

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

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

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审计委员会的

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

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

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前款规定对非标准审计

意见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公告编号:2025-037

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

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

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

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

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审计委员会的

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

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公告编号:2025-037

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

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

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

明。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

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

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

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

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

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

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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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

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

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会议,应在会

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经参会董事、股东签字确认的相关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提交经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

式披露决议及相关公告。

审计委员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

的形式及时披露。

股东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

露,年度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

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股东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

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

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十六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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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

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

本节规定披露。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方发生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

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

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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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

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

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

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会审

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

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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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二)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

无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

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二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

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

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二十三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

)可能或者

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

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

总股本 5%的股东,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所持股份占挂牌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

司,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

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

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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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

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

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

会决议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

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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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

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

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

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

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

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

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

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

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

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

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

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

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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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情况。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

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

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

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

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

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

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

露内幕消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

关备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

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

主办券商备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

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

公告编号:2025-037

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

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

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

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

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

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处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

位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董事长审核同意;

(六)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信

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

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

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

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

的协调和组织,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

公告编号:2025-037

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

定是否需报董事长并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

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

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凡可能属于纳入管理信息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

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

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

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的纳入管理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必

须保证主办券商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

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在可能涉及公司纳入管理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

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

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

少在实施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

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

关文件和资料的存档由公司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公告编号:2025-037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主办券商的规定,安排公司

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

助。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包括法人、

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应

当予以协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且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实施。

广州珠江艾茉森数码乐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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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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