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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5
证券代码:873991 证券简称:华科仪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需要董事会审议的相关
治理制度的议案》
,相关制度中包括《总经理工作规则》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
职责权限,规范总经理的组织和行为,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二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与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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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与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
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实行董事会
聘任制。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公
司董事长可以兼任总经理。
第四条 公司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
第五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总
经理提名,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
第六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认真执行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
财务预算计划,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组织实施投资计划的完成,确保
投资的预期收益;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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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六)审批和管理控制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费用的支出;
(七)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
务等文件;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拟订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审议以下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以下;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3%以下,且不超过 300 万元。
(十三)审议以下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下的
交易,且不超过 300 万元。
(十四)《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可根据分工原则,授权副总经理代为行使上述职权,副总经
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资金
投向、重大技改项目、财务预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职工工资分配、职工福
利等方案,以及董事会决议需落实解决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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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规章制度;
(五)研究制订公司的具体管理规章制度;
(六)拟订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
补亏损方案;
(七)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分配和奖惩方案;
(八)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研究决定公司重大财务支出款项、研究审批日
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费用开支;
(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除由董事
会决定的其他员工的聘用、报酬、奖惩和辞退;
(十)组织实施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业务技术素质,造就一支高
素质的业务技术骨干的职工队伍;
(十一)研究或决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范围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总经理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不得安排其直系亲属在公司领导班子中任职;
(二)不得安排其直系亲属在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和审计部门担任主要
负责人;
(三)不得安排其直系亲属担任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不得让公司与其直系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担保等行为。
第十一条 承担《公司法》第十二章规定的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总经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全面主持公司业务、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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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理。
第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是总经理的助手,在总
经理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按各自的分工对总经理负责,并由总经理确定其具体的
分工,明确其相应的职权、职责。
第十四条 总经理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经理主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
度,将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根据项目投资金额的大小,按照股东会、董
事会、总经理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实施;投资项目实施后,应
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时,应事先征求
有关方面的意见;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
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任免。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属大额款项支出,应实行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重要财务支出,应由
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
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
(四)公司对于重大贸易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参
照上述有关程序的内容,制定其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书面或其他形式
就各自分管工作的情况向总经理汇报。
第十六条 总经理报告制度
(一) 总经理应当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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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
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方面。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
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二)总经理应在每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提交
总经理工作报告。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总经理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作临时报告;
1、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公司事务行使了符合法律规定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后;
2、因公司利益受到突然或意外侵害而必须即时作出决定,在董事会多数董
事知情情况下,总经理对公司事务应急行使了应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后;
3、董事会要求时。
(四)应审计委员会要求,总经理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就执行公司职务、行使总经理职权的情况,向审计委员会会议作临时报告。
第五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考核总经理的指标和方式;
(一)考核总经理的指标;
由董事会根据经营目标、重点工作等内容确定对总经理的考核;
(二)考核总经理的方式;
1、对总经理报酬实施基本报酬加业绩考核奖励的方式进行;
2、按照前款指标,由董事会确定奖罚办法。
第十八条 根据总经理在任期内成绩,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可给予总经
理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现金奖励;
(二)实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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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权激励;
(四)其他奖励。
以上奖励由董事会提出方案,具体奖励方案由总经理和公司签订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须由具
有法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者,
应区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降职降级或解聘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或违法乱纪,给公司资产造成重大损失;
(二)在总经理授意和指示下,公司有造假帐、隐瞒收入、虚报利润等弄虚
作假行为;
(三)对已具备条件,但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导致企业发生经济
损失,给社会带来危害;
(四)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玩忽职守,企业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使
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受到重大损失;
(五)总经理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 2 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公司董
事会按有关程序对总经理予以解聘,3 年内不得担任相应职务;
(六)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时所获得的利益,董事会有权作出
决定其归还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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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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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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