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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3
证券代码:
832047 证券简称:联洋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5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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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发
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
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
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要求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披露标准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
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
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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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
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
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
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
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
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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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
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
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包括董
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
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
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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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
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
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委
员签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审计委员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
束后及时披露审计委员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
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二十三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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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
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
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
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
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
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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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二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
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
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六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
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
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
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
应当及
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
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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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
十四条。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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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
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
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
被有关
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一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
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
本公司、部门和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第四十二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及其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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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委员、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
后,
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
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审计委员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
/信息披露负责人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
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
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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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
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
悉的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
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子公司
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
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
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七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行职
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
档案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予以保存。
第五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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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
告同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
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七)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
;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
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
卖公司的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内幕交易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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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六十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定期报告披
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
(二)董事会秘书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划分相关部门工作分工、要求及
材料上报时间;
(三)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提供数据、材料,
部门负责人应对所提供材料
进行审查,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项材料,依照全国股转公司的格式要求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在公司管理层审核后,经董事长初审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会议审议;
(五)董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进
行审议,并以决议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八)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查并披露。
第六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三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中介机构意见等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
容编制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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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报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长审核,
以审计委员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审核,独立董事意见、中
介机构意见等由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签字或盖章;
3、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核并披露。
(二)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但不涉及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等三会审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或联络人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要求
提供相应材料;
2、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并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对于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咨
询;
3、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材料,依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编制涉及信息披露
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
5、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核并披露。
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
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
并由专人对参观人
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二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管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
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审计委员会决议和记
公告编号:2025-053
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六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董
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
经
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
函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三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子
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各子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及子公司应
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对
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自律监
管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
聘其职务等。
第七十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涉及的交易是指如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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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