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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
874868 证券简称:华日激光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
券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告编号:2025-019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
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
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主办券商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
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 1 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具
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在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应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
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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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
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资
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
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总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
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
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实
施,投资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的
相关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
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
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并披露。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
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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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
金被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
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
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相关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
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的前提下,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
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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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
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情况与公司在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
件中的承诺相比较,出现以下变化的,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
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
体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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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
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发行人应当公开
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
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主办券商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
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
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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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四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
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主办券商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不超过 100 万元
的的;或者节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余额低于募
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余额不超过 30 万元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或者以上,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
次现场核查,重点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和使用进展情况,是否开展募集
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现金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是
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主办券商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
已使用完毕或已按照相关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主办券商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
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
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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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
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各条款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政策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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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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