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京能华清: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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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83
证券代码:
832326 证券简称:京能华清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京能华清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修订本制度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京能华清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京能华清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进一步增强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
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京能华清综合能源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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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
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
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
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五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露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并立即公告。
第六条 公司作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的挂牌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七条 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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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
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
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
进展情况。
第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
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
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
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
露平台。
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
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三章 应披露信息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
露季度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拟披露
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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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
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
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
等。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三)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五)公司治理结构;
(六)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五)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如有)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
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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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
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
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
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
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
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
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
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主办券商在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回复前对相
关文件进行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
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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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
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
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
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
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
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
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
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
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
(一)股东会通知、决议;
(二)董事选举资料,包括候选人提名、推荐、审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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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成员的工作履历;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和薪酬情况;
(五)每名董事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的统计情况;
(六)董事会决议;
(七)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
(八)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十二)独立中介机构对公司治理情况所做的评价及改进建议;
(十三)澄清事项;
(十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第(七)项所述的交易为: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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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
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
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披露。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均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股东
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股东会决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
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第二十七条第(八)项所述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
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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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第(九)项所述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的,均须披露: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
无效。
第三十二条 股票交易出现第二十七条第(十一)项所述的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
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第(十三)项所述的澄清事项,指公共媒体传播
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
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第(十四)项所述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变更或终止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
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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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
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
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
率、利率等变化等;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
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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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
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
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
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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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
(十八)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承诺事项;
(十九)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
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
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
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
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
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二十二)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
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
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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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公告工作;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
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
第四十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批
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对于非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临时报告事项,董事会秘书
应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签字
后方可公开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
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
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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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四十三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
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负
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如未聘请董事会秘书,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负责本制度中规定的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行使相关权利及义务。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
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
信息, 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
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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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全国股
转公司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
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公司规则、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地向全国股转公司、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
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
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长。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
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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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督,每季度对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
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机构。
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
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
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
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
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五十五条 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
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
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五十六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及提
供,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七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列的公司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
保密责任,不得将该等信息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七条所述的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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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四)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
负责人);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
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
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
(七)证券监管部门和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前款所述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十九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的各部
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
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
第六十条 重大信息出现泄密的紧急处理流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人员在获悉重大信息泄密时,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董事长负责督
促调查内幕信息泄密情况,包括泄密的范围、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等,及
时将调查结果告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
司,并提请董事会作出包括澄清公告在内的相关公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
司的不良影响。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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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如有)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公
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以配合。
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
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
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
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
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记者问 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向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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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应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真实、准确、完整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给公司造成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审计委员会均有权建议董事会或公司总经理给
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公
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自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通报批评、
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处理结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报
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并
报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
台上公告信息。
(二)重大事件:指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公司
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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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表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为公司持股超过50%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
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超过50%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
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
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
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编制合并财务
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
权益。
(十二)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
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公司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
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
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
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
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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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以上: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冲突时,从其规
定。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京能华清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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