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59
证券代码:
872220 证券简称:益语心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益语心(山东)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益语心
(山东)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益语心(山东)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益语心
(山东)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备案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董事会内幕信息决策的执行,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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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协助董事长处理涉及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事宜。监事会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特殊情况下,对外报道、
传送各式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
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按规定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
外泄露、发布、报道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
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正式
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生产经营外部环境或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拟签订的重大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五)公司拟发生的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事项;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及相关核心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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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的董事、
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
(十)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方案、增发
计划;
(十一)公司股东权益、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二)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融资预案;
(十三)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十四)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草案;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
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
《证券法》
、
《披露规则》
、
《治理规则》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
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3)
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
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因职务、工作而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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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
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4)
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填写内幕消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名称
/姓名、所属单位、职务、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
户、所在单位
/部门、职务/岗位、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内容、所处阶段、
途径及方式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
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消息知情人档案,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
秘书。
第十三条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
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
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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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相关法规制度控制
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规定向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
监管机构查询,相关记录和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通过相关网
站、博客、微博等网络途径发布公司经营信息,防止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对上述机构和人员的相关网站、博客、微博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和检
查,发现有关信息涉及公司经营情况可能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异动时,应当通知有关人员立即删除信息,并及时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由公司向其
出示《保密告知书》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尽量控制该信息的知情范围。如果该事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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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监管员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相关内幕信息依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应当对外报送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告
知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
事项,并要求其提供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
外部单位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二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内幕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外
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
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公告。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
内幕信息
,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
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
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在 2 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事
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
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
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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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所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相抵触时,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益语心(山东)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