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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86
证券代码:
874886 证券简称:映日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芜湖映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
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如发生下述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
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
/备案程序(如需)后的 5 个
交易日内启动实施方案,按照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出现连
续
10 个交易日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
股价下跌之外,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
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最近一期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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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
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进行调整)
。
若发生上述情形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
定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
人员应按本预案启动以下稳定股价措施。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点至股价稳定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措施
的实施期间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
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若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若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股票
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回购或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或者
不符合监管机构对于股份回购、增持等相关规定;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或增持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
额已达到上限;
5、各相关主体增持公司股份将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时,公司将及时按照以下顺序采取
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一)公司回购股票
1、自公司股票北交所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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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
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
会上投赞成票。公司股东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
在股东会上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
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
2)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
(
3)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
4、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北交所
上市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
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当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内启动条件再
次被触发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北交所关
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
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
额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
20%;(2)单一会计年度累
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本次发行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
的
50%。
3、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增持时公司总股本的 1%,单一会计年
度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增持时公司总股本的
2%。
4、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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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北交所上市条件;
(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20 个交
易日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为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如需)且不应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
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20%;(2)单一会计
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
酬总额的
50%。
3、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增持时公司总股本的 1%,单一会计年
度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增持时公司总股本的
2%。
4、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
止:
(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北交所上市条
件;
(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
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并在启动回购符合监管机构相应规则之日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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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启动回购,并在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
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
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
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程序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满足时,如上述责任主体未采取上市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则该等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违反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
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的,则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暂扣本人自公司应获取的分红、停止发
放本人的薪酬和
/或津贴(金额为本人未履行之补偿金额),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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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
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暂扣本人自公司应获取的分红、停止
发放本人的薪酬和
/或津贴(金额为本人未履行之补偿金额),同时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
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