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开元环保: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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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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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8

证券代码:

874480 证券简称:开元环保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工大开元环保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工大开元环保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大开元环保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的规定以及《工大开元

环保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告编号:2025-048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以书面通知、通告、专人送

递、邮寄、传真或其他方式告知全体股东,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公告编号:2025-048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公告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公告各股东。

第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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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场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

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召

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

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公告编号:2025-048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二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合法有效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告编号:2025-048

第三十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人员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三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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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四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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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大开元环保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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