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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2
证券代码:
870781 证券简称:亿林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开通会员可解锁*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 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和
《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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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三)充分披露的原则。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传递公司相关信息。公司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完整、充分地披露信息。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方式应方便公众投资者阅读、理解和获得;
(四)高效率、低成本原则。采用先进的沟通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
低沟通成本;
(五)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的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北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充分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改善公司治理和规范
运作。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信息披露平
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
(二)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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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机构证
明或身份证等资料。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电子邮件沟通;
(十四)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信息披露
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产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
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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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有关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二) 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
共关系;
(五)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
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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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
事务。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
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经公司董事会普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