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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
872918 证券简称:龙都药业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河南龙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龙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河南龙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公司”)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公司银行信用管理和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
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形式。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
简称
“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1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
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除等额互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如需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公司管理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
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材料;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
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不得为
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
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均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 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
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
至少提前
15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
以下内容:
公告编号:2025-021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被
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
的财务报表、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财务负责人
及其下属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
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总经理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审议通过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董事
会、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
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同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同一次股东会
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
项表决。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六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
,并且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财务部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
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
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
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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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
章。
第十九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财务部应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
报告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应要求对
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二十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财务部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
理担保登记。
第五章
担保日常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应及时通报本公司的监事会、信
息披露负责人,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办法妥善保管合同文本。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
、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
,积极防范风险,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财务部和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对
外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账,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
向公司报告公司对外担保的实施情况。
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履行还款义务。
(一)财务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十五日前了解债务偿还的财务安排
,如发现可能在到期日不能归还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被担
保人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二)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被
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供专项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被
担保人不能偿还的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财务部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议终止互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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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财务部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
风险,应当在发现风险后向债权人发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
(五)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该
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六)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下
属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
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财务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担保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河南龙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