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134
证券代码:
874103 证券简称:钜芯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安徽钜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以及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
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钜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钜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国
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钜芯半导
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
“被审计单位”)就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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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
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
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七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
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
作。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或
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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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部门应设负责人
1 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实现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该
审计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公司应当予以保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
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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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
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有下列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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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
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董事会批准,
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严重违法违规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
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关注组织风险,以风险为基
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
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二十一条
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负责年度内部审计计
划的编制工作,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
在项目实施前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报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
准。
第二十三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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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
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查
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
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舞弊
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可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检查、
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
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进行审计结果的沟通。
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
议。
第二十五条
提交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
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
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视重要性
水平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组织适当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
纠正措施。
被审计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内部审计部门。
如果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由审计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六条
后续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或者与被审计单
位约定的期限内实施后续审计,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
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
第二十七条
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的突击审
计,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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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
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10 年。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应当严格保
密。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
按照审计工作底稿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和使用。
第五章
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
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
向董事会提出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或者公司内部制度的其他情形。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董事会给
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或者公司内部制度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
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或者公司内部制度的其他情形。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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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安徽钜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