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宇迪光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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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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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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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2

证券代码:831934 证券简称:宇迪光学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宇迪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宇迪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宇迪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江苏宇迪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若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

函等。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

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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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2

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企业;

(2)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

以上企业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二节 调 查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

(2)近期企业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

(3)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5)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

存在法律障碍等;

(6)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

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以其他欺诈

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

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

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三节 担保的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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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审批。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

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

担保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上述(一)

至(三)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除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

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时,须经出席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并做出决议。投票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前,应当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

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对方不能提供的,应拒绝为其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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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

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

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

决情况。

第十八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

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

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

第四节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通过,认为担保确有必要,且风险不

大的,方可以担保。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

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二十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

合同事项明确。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签订担保合同,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该担保事项

的决议或对签订人或该申请担保人最高数额的授权。

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数额的

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

删除或改变。

第二十三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责任人应及时要求另一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

报表和其他能反应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份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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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的方式;

(4)担保的范围;

(5)担保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到有关登记

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应当由专人负责保存管理,并注意相应担保

时效期限,同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

还款义务。

第二十七条 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

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

积极防范风险。

第二十八条 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

分立等重大事项,责任人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议终止互保协议。

第二十九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

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

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

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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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比例承担

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责任人必须及时、积极地向

被担保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等责任人未按本制度规定程

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

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

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宇迪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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