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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6
证券代码:
837617 证券简称:中昱华正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中昱华正工程管理(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中昱华正工程管理(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拟修订<股东会议事
规则
>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昱华正工程管理(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昱华正工程管理(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行为,保证股东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非公办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和《中昱华正工程管理(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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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
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规定,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 ,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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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
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
(十四)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还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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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其中,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建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具体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和审议事项。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 5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一条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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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
等监管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
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
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照提案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
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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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二)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2、职工代表监事人选,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议的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将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前款所指的
20 日、 15 日,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应分别排序:
年度股东会按年度排序,会议召开通知中应注明××年度股东会字样,如“
2015
年度股东会”
;
临时股东会按会议召开时间排序,会议召开通知中应注明××年第×次临时股东
会字样,如“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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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得多于
7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公司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必
须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会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
并详细说明原因
。
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
东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由股东会召集人确定。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本章程的规定提供传真、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
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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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
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
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
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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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会召开时,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选代表
主持。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
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上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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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的决议;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六)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担保事项;
(七)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八)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九)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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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征集投票权应采取无偿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前款所述股东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有合理理由和依据征集股东投票权的;
(二)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和条件行使该投
票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在股东会审议前,关联股东应当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股东有权要
求其回避;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三)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规则规定表决。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
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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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四十四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
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表决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点票。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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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会会议记录
的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四十九条
关联交易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
(二)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股东会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对外担保,设置资产抵押或对
外担保权限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按《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制度》规定的权限执行。
上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
第五十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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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
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多
于”
、
“少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规则未
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
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修订。
中昱华正工程管理(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