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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872042 证券简称:宝鸿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宝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宝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宝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
)的资金往来,避免
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
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浙江宝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和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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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
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
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
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的情形
第二章 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
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
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代公司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
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组
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认真核算、统
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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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查情况。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
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
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
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工作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公司的规定,对公司存在公
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
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
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公司进行报告和公告。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款项结算时,公司财务部门除
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决策文
件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
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
支付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
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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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占用。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
等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
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启动罢免程序直至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八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因上述行为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有权视
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
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宝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3 日